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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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 考点总结
第一章
法的本体论
考点一 法的概念争议(争议焦点: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具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考点二 马克思主义的法本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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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法 基本立场 定义法的要素 代表学派 法的概念不必然地包括道德因素,即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 权威制定、社会实效是法的概念的必要要素 1 分析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以权威制定作为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哈特、 奥斯丁、凯尔森等 2 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作为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庞德 【注意】实证主义在功能和内容上并不绝对排斥道德,只是认为道德不是必 要要素。 非实证 主义 基本立场 法 定义法的要素 代表学派 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法律必须符合道德 除权威制定、社会实效外,内容正确性也是法的定义要素 1 自然法学派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唯一定义要素—卢梭、孟德斯鸠 2 第三条道路以内容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作为定义法的共同要素 —阿列克希 【注意】非实证主义也并不排斥政治、社会对法律影响,只是认为道德是必 要要素。
1 国家意志性 含义 体现 法是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现((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性)) (1)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2)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3)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 阶级性 含义 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的统一意志 (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统一性意味着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 党派、集 团及每个成员的 个别意志,也不是 这些个别意志的 简单相加,而是统 治阶级 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根本意志; (3)在一定情况下,法还同时反应被统治阶级或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 物质制约性 含义 体现 法的内容最终由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由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决定的;尽管经济在法的形成 中起了决定作用,法也同时受到历史、地理、民族等因素的影响。 【陷阱点拨】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可是并不是说法律完全处于从属 地位,相反法律具有相正确独立性。 【注意】马克思主义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 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 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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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 考点三 国法及其外延 外延 1. 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2.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 国家经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 其它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1 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是由人制定或者认可的,它来自于社会生活,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考点四 法的特征 (2)现代社会,法律不调整单纯的思想,只调整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行为; 2 国家意 志性 3 普遍性 4 国家强 制性 5 权利义 务性 6 可诉性
(3)同道德、习俗一样,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也具有强制力,不同的是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1)法律代表着国家意志,有制定和认可两种产生途径; [提示示]] 认可有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两种方式。明示认可是指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 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默示认可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 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 如有关“从习惯”、“按政策办”等规定。 (2)法律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等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含义: (1)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可是, 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注意】这里所讲的“法的普遍性”主要是第一种,即对事效力。 (1)任何规范都有保证实施的强制力 (2)法的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 (3)国家强制力本身也要依法行使。 【考点提示】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因此法与道德等其它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无 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在于这种强制力的性质,只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的 。 【注意】 国家暴力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是“有根据的”,而且, 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特别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的程序性是 法经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们的行为。 【考点提示】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是法的重要特点,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进一步与其它 社会规范相区别。从这一点上也能够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 【相关链接】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其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经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 可能性。具体包括: 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能够用来起诉、辩论以及作为其它权利的救济依据。 2.可裁判性,是指法院能够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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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考点五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考点提示】指引作用是法的规范作用中的基础。 1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1 指引作用 (指引自己) 规 (1)个别性指引:即经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2)规范性指引:即经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2 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法的规范作用进一步分为: (1)确定的指引:即经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 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2)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性的指引,指经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选择范围。 范 作 用 2 评价作用 (评价她人) 3 预测作用 (预测你我她) 4 教育作用 5 强制作用 (强制一小撮) 社 会 作 用 两个方向 三个领域 (1)经济生活 (2)政治生活 (3)思想文化方面 (1)政治职能(执行阶级统治职能) (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经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法能够经过制裁违法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教育大多数) 【注意】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与示范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她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法律的存在使得人们能够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含义 法律作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调整作用,因此我们要重视法律的作 考点六 法的局限性(可作为论述素材) 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 原因分析 1.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重点】 2.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 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 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即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4.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示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考点提示 我们能够把该局限性概括为两个方面:法律 自身的局限性与法律实施中的局限性。为了尽可能弥补 法律的不足,措施如下: (1)要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律进行积极解释与运用; (2)要注意发挥道德、习俗等其它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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