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珠府办[2012]15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4 【实施日期】2012.06.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12〕1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投资促进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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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不含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新设立的企业,注册登记两年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本市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之间以及各区与市本级之间迁移企业,本市原有企业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第四条 成立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外事局、市法制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设在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日常工作。 2 / 4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五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类。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珠海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珠海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拥有珠海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1家,市外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三)承诺自认定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珠海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珠海市的纳税义务。
第七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
(四)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留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