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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及配套建筑设计规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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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室内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各类房间的室内净高要求见表2.3.4

各类房间室内净高 表1.3.4 类 别 房间部位 室内最小净高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自行车库2.0 和设计用房 一类2.7 办公 办公室 二类2.6 三类2.5 走道 2.2 贮藏 2.0 住宅地下车库车2.2 道、其余车库 小型车 坡道垂直高度 2.3 汽车库 住宅地下车库车自行车库 位、住宅地下自行2.0 车库 <2.0 2.4 人防工程 人员掩蔽所 <车高+0.2m 小餐厅 大餐厅 饮食建筑 厨房 异形顶棚的大餐厅 设有货架的库房 设有夹层的库房 商 店 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 1.4. 室内环境 1.4.1. 采光

1、建筑窗地比

各类主要用房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比。

2.6 3.0 3.0 最低处2.4 2.1 4.6 3.0 2.4 2.8 设空调 备注 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 室内地平面至结构板底面的净高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 各类主要用房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比 表1.4.1 类 别 办 公 商 店

房间名称 复印室、档案室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会议室 设计室、绘图室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营业厅 窗地面积比 1/7 1/5 1/3.5 1/12 尽可能天然采光 1.4.2. 通风

1、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2、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各类主要用房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与地面面积比 表1.4.2 类 别 房间名称 办公用房 餐厅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营业厅 卫生间、浴室 通风开口面积/地面面积 ≥1/20 >1/16 ≥1/10 ≥1/20 >1/20 公共建筑 1.4.3. 保温

1、建筑物宜布置在向阳、无日照遮挡、避风地段。

2、建筑宜采用紧凑的体形,外墙凹凸面不宜过多,缩小体形系数。 3、建筑物的外门窗面积不宜过大,且应满足不同地区及朝向的窗墙比要求。外门窗应减少其缝隙长度,并采取密封措施。宜选用节能型外门窗。

4)、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防热

1、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综合措施。

2、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通风。

3、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外墙和屋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和隔热措施。 4、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应进行夏季隔热设计,并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

准的规定。 1.4.4. 隔声

1、对有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应采取防噪措施,其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结构整体性较强的民用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2)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当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有关隔声标准的规定; 1.5. 各种用房人口密度

各种主要用房的人口密度表 表1.5

序号 房间名称 1 商业用房 一般商场 黄金地段商场 特大型商场 一般办公楼 普通办公室 高层办公楼 单间办公室 人口密度P(人/㎡) 0.5~0.7 1 1.2~1.5 0.2 0.25 0.1 1.0 1.25 1.0~1.4 2 3 4 5 2. 场地

办公楼 会议室 宴会厅 集散广场 2.1. 基地总平面设计

2.1.1. 建筑基地的“一书两证”

建筑基地审批程序应有:一、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审批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程序,俗称“一书两证”。

2.1.2. 建筑基地控制线

1、红线,包括如下:

1)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出的界线。

2、蓝线:水资源保护范围界限。 3、绿线: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

4、紫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限。 5、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 2.1.3. 建筑基地设计原则

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2、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3、相邻基地的有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中、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因地制宜,结合地形、环境、地域文脉;保护自然资源,节地、节能、节约水资源。

5)、总平面设计应考虑安全与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防火)

措施。

2.1.4. 基地出入口

1、基地与城市道路关系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或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2)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3)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要求

基地主要出入口的位置要求 表2.1.4

位置考虑因素 最小距离(m) 70 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算) 距过街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和5 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 15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 20 注:(1)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2)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1.5. 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

1、建筑物退用地红线或道路红线距离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2、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3、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一般不得小于5m.

4)、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

(1)其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3.5m; (2)其净高≥3.6m;

(3)其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0。

写字楼及配套建筑设计规范(上)

1.3.4.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各类房间的室内净高要求见表2.3.4各类房间室内净高表1.3.4类别房间部位室内最小净高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自行车库2.0和设计用房一类2.7办公办公室二类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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