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特点
一、农产品跨境电商试点政策务实创新
1.试点示范载体不断扩大
中国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试点、试验区发展模式,通过选择有较强抵御风险能力和较大自身基础优势的区域进行先行先试,进而以点带面实现突破性发展,基于不同类型试验区试点探索形成的创新体制机制已成为驱动我国跨境电商和外贸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2020 年 1 月,商务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将石家庄等 50个城市纳入跨境电 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1210)业务,进一步发挥跨境电商丰富国内产品供给、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吸引消费回流、更好满足居民需求等重大作用。
2020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 46 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 在河北雄安新区等 46 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 试验区,要求综合试验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品牌建设,引导跨境电商全面发展,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全国 86 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 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105 个城市获批成立跨境电商综 合试验区。跨境电商创新载体的不断扩容,为跨境电商发展 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对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意义重大。
2.农产品成为正面清单扩容重点品类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正面清单”制度,只有清单上列出的税号商品,才能按照跨境电商的税制进口和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正面清单外的其他商品则需要按一般贸易进口。通过创新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起跨境电商的准 入标准。一是国家可有效防止跨境电商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冲击,做到未雨绸缪;二是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态势,通过动态调整正面清单内容,可有效应对国内消费者需 求变化。
2019 年 12 月,国家发布新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再次扩容,新增了92项商品,新增的涉农产品主要集中在水产、酒水等部分近年 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根据新版清单,涉农商品达300 余种,部分涉农产品仅限网购保税进口,如干、熏、盐制的肉及海鲜类、水
果类等。部分农产品有数量额度限制,如大米、小麦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公斤,砂糖每人每年不超过2公斤等。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经过2018年底以及2019 年底两次扩容,基本囊括了粮油、蔬菜、水果、肉类、奶类、海鲜 等常见的农产品品类,尤其是进口海鲜类已经比较全面,进 一步扫除了农产品跨境电商进口贸易政策上的障碍。
3.创新跨境电商通关监管模式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业态,其碎片化、小批量、多批次的特点给传统海关监管方式带来诸多挑战。为了应对新形势,海关总署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和探索,通过模式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 新和服务创新,形成了“创新、包容、审慎、协同”的监管服务理念,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发展的监管服务新模式和新制度,归纳提出 4 种新型海关通关监管模式,即“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口”“一般出口” 和“特殊区域出口”。
对于开展海外农产品进口业务的企业而言,农产品尤其是生鲜类农产品的进口面临着一个最大挑战就是保质期的问题,通关时效性尤为重要。在一般贸易模式下,由于通关时间较长,企业在选择开展农产品进口业务时,常常比较谨慎,不敢轻易尝试。如今,在跨境电商贸易模式下,中间环节减少,电子商务全程数据留痕、可追溯优势得以发挥,通关时效大大提升,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试错成本。在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企业还可以提前采购农产品,并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存储、加工,消费者下单后农产品直接从关区保税仓库发货,大大缩短了消费者收货等待时间,极大地提升了用户体验。目前,深圳、广州、上海等多地启动了跨境 电商生鲜进口关检联合作业,将查验过程由原来的两小时缩短为半个小时,打造更为快速、高效、便利的通关通道,为跨境生鲜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2020 年 6 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 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在北京等 10 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利用海关增列“9710(跨 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或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方式代码的机会,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大力开展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业务和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业务。农产品非常适合通过跨
境电商 海外仓出口模式解决农产品保鲜期短、附加值低、运输成本高等问题,此次 B2B 监管试点的推出进一步为农产品跨境电商拓展了领域和空间。
4.实行跨境电商综合税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
对通过小邮包方式进境的商品,在目前全球多采用万国邮联通道征收行邮税的情况下,我国实行跨境零售单一税制。纳税主体为终端消费者,税基为网上零售额、运费和保险费。跨境电商综合税规定,消费者单次跨境消费额度在5000 元及以内,年度消费额度在26000及以内,关税税率暂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对于超过单次消费限额或者超过年度限额的商品将按一般跨境贸易增收全额税款。海关按实际交易征税时,通过平台商家预交税款保证金,商品出区一个月后,监管系统自动扣除税款,实现税收应收尽收。跨境零售单一税制符合市场需求,便利关务操作,大大提升了贸易便利化服务水平。
跨境电商兴起之前,国内消费者只能通过海外旅游购物、直邮代购等渠道购买海外商品,购买渠道有限、商品选择少、价格也比较高。如今,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购买进口农产品及食品不仅十分便捷,在价格上面,也有很大优势。跨境零售进口方式下,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可享 受七折优惠,税率整体比一般贸易低,消费者如果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购买龙虾,一般贸易方式下综合进口税率在16%左右,而跨境电商方式下综合税率只有6.3%。相信很多消费者更愿意选择用跨境电商方式购买同样的进口海鲜。
(2)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
“无票免税”政策。2018 年 9 月 2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国家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 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3 号),对所有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要求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 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 年 10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36 号)》,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同时,优惠政策还实现了叠加,根据政策要求,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新政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出口电商的征税标准,解除了跨境电商出口一直以来面对的税务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农产品跨境电商出口向着阳光化、合规化发展。
二、农产品跨境电商市场活力凸显
1.农产品跨境电商出口稳步发展
随着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农产品品质不断提高,农产品出口规模和效益稳步提升,在此背景下,农产品跨境电商出口也实现了稳步发展。商务大数据显示,2019 年跨境电商出口额排名前十商品大类中,“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 制品”出口额为20.7亿元,排名在第十位。来自阿里巴巴大数据显示,截至2019 年7月,阿里巴巴国际站农业行业商品 SKU(单品)数为111万,借助阿里国际站跨境电商平台,我国农产品出口连续三年复合增长率超过三位数,目前,中国的农产品已经销往全球超 100个国家和地区。
2.农产品跨境电商进口持续增长
近年来,跨境电商进口成为外贸新增长点,加上国内消费升级,消费者对优质、绿色、安全的农产品及食品的需求更是飞速增长,驱动农产品跨境电商进口持续高速增长,已经成为国家扩大农产品跨境消费的重要抓手。商务大数据显 示,在2019年跨境电商进口额排名前十商品大类中,“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制品”进口额为 311.1 亿元,排名第二位;“动、植物油、脂、蜡;精制食用油脂”进口额为 13.6 亿元,排名第十位。
三、农产品跨境电商渠道日渐多元化
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已形成了 B2B、B2C、B2B2C 等主流模式,并逐步与新零售、社交电商、直播电商、一般贸易等 呈现融合发展的态势。
1.农产品跨境电商B2C模式
在出口方面,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 B2C 出口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农产品及食品的特殊性,可出口的品类受限。跨境电商 B2C 模式可选择的平台也比较少,各大平台对于食用的 品类都不太鼓励,对农产品上架审核十分严格,一般中小型农企无法在平台上进行销售。总体上,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 B2C 出口发展相对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国内农产品供应链体系低于国际水平、农产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等有关,亟需通过优化整合农产品跨境电商政策、人才、物流、技术、资金、基础设施等要素资源来激活市场。
在进口方面,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 B2C 进口处在平稳增长期。在跨境电商 B2C 进口模式中,跨境电商平台的作用至关重要。我国跨境电商进口平台数量众多,以运营方式划分,可分为自营性平台、开放性平台和混合平台。国内农产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头部效应明显,这一定程度上是源于农产品进口供应链较长,对于清关报关、物流仓储、风险防控等要求较高,整体运营成本高、 难度较大,头部综合性跨境电商企业在平台、资源、资本、管理、运营等多方面具有较强优势,且常年积累了海量客户,在消费者心中拥有天然的品牌优势和高信任度。
2.农产品跨境电商 B2B 模式
在出口方面,农产品跨境电商 B2B出口处在成长期。跨境电商平台经过多年发展,从信息平台到交易平台再到数字化平台,服务内容不断深化。B2B 模式具有客源稳定、买卖双方合作时间长的优势,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3C、 五金、服装等行业集中度都比较高,相比之下,农产品行业发展稍显不足,农产品跨境电商 B2B 出口整体上呈现出规模小、平台少、发展慢、潜力大等特点。
3.农产品跨境电商 B2B2C 模式
在出口方面,农产品跨境电商 B2B2C 出口模式以海外仓为核心,对跨境电商贸易出口的支撑服务能力不断优化升级。作为跨境贸易“新基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外仓为农产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产地直采、直邮、生鲜加工、数字营销、海外接洽、大数据选品、展示宣传、本土化运营等复合型多元化的服务,大大提高了农产品跨境电商出口的便利化水平。 不同于工业品,农产品保质期短、易变质腐烂,在跨境贸易运行过程中,如果采用直邮运输,覆盖的海外市场范围 有限,成本比较高。海外仓能为农产品卖家在销售目的地提供农产品冷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