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动火管理规定
文件类型综合管理制度执行部门起草人:起草日期:修订号批准日期
文件编码 SMP-FA-1046-00 审核人:
审核日期:执行日期
执行日期
批准人:批准日期:
变更原因及目的:
目的:为加强动火管理。
范围:生产区、易燃易爆场所、机修房。责任人:总经办、各部门。内容:
为了切实加强对生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管理,常进行,经研究,特对公司内动火管理事宜作如下规定:
1.各类仓库、油库、前处理车间磨粉组、动力车间锅炉房外围、固体制
剂车间消毒组及粉碎机组、包装车间等处,严禁随便动电焊、氧焊、氧(汽)割或增设明火,确实需要动火的,必须由动火单位到办公室办理动火许可证,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动火。
2.除上述部位外,液体制剂车间、固体制剂车间、前处理车间、动力车间维修组、质保部等处内部小的维修、安装燃易爆场,且时间又不超过
[如电(氧)焊设备及某处零部件,即不是在易
3至5分钟]需动火的,可以不办理动火证,但必须事先向办公
并经生产部、办公室派专人到以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正
室门口头报告。凡外部、周围及有关易燃易爆场所,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
3.公司内部公用大型设备维修、安装需要动电(氧)焊的,由生产部派
专人到办公室办理动火许可证;公司内大型设备维护、安装且雇请外来施工人员动电(氧)焊的,由用工部门到办公室门办理动火许可证。
4.动火前,申请动火单位的责任人必须到现场负责督促清除周围沟坑和地面易燃杂物杂料;动火中要配合生产部、
办公室搞好现场监督和安全保卫工作;
动火完毕
后,应认真检查电器、设备、料管、被动火部位及周围是否有所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5.特殊部位(如油罐、酒精罐)动火,必须由办公室报请市消防部门批
准,待批准后方可动火。油罐、酒精罐的动火,必须事前用水或蒸气将罐体清洗干净,动火时,罐内不得留有明火和火星,要清除易燃物和其它杂物,并固定明火点,同时注意风向。6.加强动火管理和加大查处违章处罚的力度,未办理动火许可证,任何
单位和个人在易燃易爆等部位随便动火时,生产部、办公室有权令其停止动火,并予以元/次处罚。
7.随意在公司内乱动火者,由此造成的火灾事故一律由动火单位和个人负责,直至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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