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菏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行政活动。 未经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评估。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
(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三)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六)按照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确定风险等级;
(七)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要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邀请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措施;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确定调查对象,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情况,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
(三)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反映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连续性;实施方案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等。
(五)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对可能存在或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及可能引发的较大不稳定事件,是否制定相应的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等。 (六)提出决策建议。按照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确定风险等级。 对风险等级是较大风险或重大风险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