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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CRS趋势的另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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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CRS趋势的另类思考

作者:李智仁

来源:《CM华夏理财》2016年第12期

近年来,由于全球经贸跨境交易往来日益频繁,全球化趋势明显,很多高净值人士或大型跨国企业的高管通过离岸或境外的安排,在身份上进行转换。巧妙地利用各个国家的税率落差和信息不对称,进行积极避税的行为,对此各国政府均投以高度的重视。

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为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情形,近期各会员国达成协议,于2014年2月发布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并于2015年10月发布15项跨国企业“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BEPS)之行动计划,通过联手的方式,各国政府开始同步进行税制改革并彻查避税活动,全球反避税时代正式宣告来临。 CRS的交换模式

CRS与美国FATCA法案及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IGA)的精神相似,旨在建置各国间(非美国)的互惠自动税务信息交换机制,为各国政府提供标准化与低成本的信息交换模式,要求全球的金融机构提供归属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和该账户的孳息(孳息(Fructus):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未来在CRS的规范下,各国政府可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金融机构执行尽职调查及申报。其范围与涉及层面相当广泛,对金融机构而言,包含内部控制、法令遵循及业务发展等等皆应受到全面检视。各国政府若想同步贯彻CRS,进行信息交换,必须签署多边税务行政公约。并在公约规范下,进一步签署主管机关协议以进行信息交换。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也在今年6月底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数据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42号公告),让税务机关更易判断企业是否有避税手段。42号公告的重点在于所需交换数据的多少,未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从9张表扩增为19张表,同时要求提供同期数据,包括全球档案、当地国档

案及特殊事项档案等三层档案结构,另外,OECD建议缴交国别报告的集团为年营收7.5亿欧元以上的。但中国规定,若本身是居民企业,则必须提供跨国企业营运收入状况、利润、资产及员工数等详细资料报告,这也显示出落实CRS的决心。 避税将不能如愿

除此之外,10月14日大陆国税总局也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启动对境内“非居民”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查。依照此项政策说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个人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只要超过人民币600万元,就会被列入调查名单。而到2024年,不管账户里有多少钱,只要是非居民,账户都会受到监控。税务总局强调,未来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新开账户展开尽职调查。不过对于个人来说,在新开金融账户时仅需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表明其税收居民身份。而对企业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极非金融机构。虽然台湾目前尚未签署CRS,但未来大概率也会加入;如此一来,台商在大陆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将和其他国家一样,受到高度监控。先前在大陆境内或离岸注册公司中,都有隐性的收入,这些收入最终都是放置于大陆境内银行的个人账户中。未来全球进行税收信息交换的浪潮一来,台湾个人要想避免各种纳税的作法,也不再能如愿。 CRS将促进FO健康发展

对于CRS趋势的另类思考

对于CRS趋势的另类思考作者:李智仁来源:《CM华夏理财》2016年第12期近年来,由于全球经贸跨境交易往来日益频繁,全球化趋势明显,很多高净值人士或大型跨国企业的高管通过离岸或境外的安排,在身份上进行转换。巧妙地利用各个国家的税率落差和信息不对称,进行积极避税的行为,对此各国政府均投以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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