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工程停工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大型机械设备,恢复使用之前应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试验。
第九章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
第一条 工程开工前,各工程项目部必须编写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根据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的环境情况编写,内容要全面具体,并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的一切活动都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执行,企业总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如需变更必须重新报审。
第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项目经理、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公司生产技术经营科、质检科、安全科审核签字,最后报企业技术总工签字、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对于模板、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塔吊、施工电梯、起重吊装、临时施工用电、爆破拆除等专项工程应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科、企业技术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指导施工。
第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进行编制。
第五条 严禁施工组织设计滞后与施工,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应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成稿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审查,定稿后按公司相关部门审核,企业技术总工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审批工作;严禁擅自变更组织设计,野蛮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在施工现场把关,按审批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第六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技术总工要依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把好审批关,对审批结果负责,公司生产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质检科及安全科应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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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要包括责任制、目标考核、安全教育及培训、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如何确保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施,还应包括进度、劳力、机械设备进场、材料物质进场等计划,同时还必须绘制现场平面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专项方案要有严谨的理论计算过程和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 (三)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 (四)创建文明工地目标。 第三条 管理目标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三)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四)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五)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二)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
(四)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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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九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罚款5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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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存在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项目经理罚款300—1000元。
4.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还存有隐患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反馈报告》逾期不反馈的,对项目经理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项目经理处以200—1000元罚款。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50元;对项目经理处罚2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项目经理罚款200元
3.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项目部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4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管生产的及经目经理100—5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并被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项目经理200—500元罚款。
8.区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检查要求的项目并令公司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500—2000元罚款。受到通报表扬项目予以500—2000元奖励。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项目负责人,罚款100—4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四) 工伤事故
1.项目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300—10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罚款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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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1000—50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罚款500—2000元。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相关责任人, 罚款500—3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对项目经理处以300—6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30%罚款(不少于200元)。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病,是指本公司内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七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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