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章程
(2017年2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工作组的管理,规范工作组工作及相关活动,根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信安标委下设的工作组(WG)和特别工作组(SWG)。
第三条 工作组的设立、调整或撤消,由信安标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出建议,报请信安标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工作组组成
第四条 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全面负责工作组工作。工作组组长由秘书处提名,经信安标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任命。工作组可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副组长由组长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任命。秘书处指派联络员,负责与工作组对口联络。
第五章 工作组可设秘书,按组长要求组织和落实工作组相关工作,包括标准项目管理和推进、会议组织、文档
管理、工作组成员管理等。
第六条 组长、副组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
2. 愿意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事业做出贡献,具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或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 工作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作风民主; 4. 具有相关工作基础和支撑其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七条 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2. 自愿加入工作组,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3. 从事与工作组技术领域相关的业务。 第八条 工作组成员具有的权利: 1. 对工作组有关事宜享有表决权;
2. 了解工作组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申请或参与工作组标准项目;
3. 获取工作组工作文件、信息服务,以及信安标委刊物、技术资料等;
4. 参与信安标委或工作组组织的标准宣贯培训、技术交流、产品展示、标准验证与应用示范等活动;
5. 对信安标委和工作组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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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作组成员需履行的义务:
1. 工作组成员应指派1名固定联系人与秘书处和工作组保持联络,联系人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秘书处和工作组;
2. 工作组成员应指派1至2名相对固定的代表参与工作组活动,代表应具备相应技术背景,并能够代表工作组成员行使表决权、建议权等;
3. 维护信安标委的合法权益和荣誉,保护信安标委的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不得向外界披露与信安标委和工作组有关的内部事项;
4. 积极参加工作组的会议或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5. 自觉宣传、贯彻和实施网络安全国家标准;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工作组成员的加入:
1. 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成员申请表》(附件1)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成员代表推荐表》(附件2);
2. 秘书处委托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工作组将审核结果报秘书处,秘书处通知审核通过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工作组成员的退出:
1. 工作组成员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自愿退出; 2. 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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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体会议,视为自动退出;
3. 有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的行为,或损害信安标委或工作组利益等行为的,可撤销其成员资格。
对于退出的工作组成员,秘书处审核并办理注销账号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工作组的基本任务是: 1. 建立并维护本技术领域标准体系;
2. 根据信安标委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
3. 组织开展标准项目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标准项目实施;
4. 根据信安标委工作安排,对本技术领域现行标准进行复审评估;
5. 推荐国际标准化专家,配合秘书处开展本技术领域国际标准文件的研究与答复等工作,研究并提出本技术领域国际标准提案;
6. 向秘书处定期提交工作进展情况;
7. 组织工作组全体会议,不定期组织与本技术领域标准相关的调研、技术研讨等活动;
8. 利用信安标委信息安全标准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做好组内标准项目资料审核、会议活动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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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资料分发、组内共享文件管理等工作;
9. 完成信安标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标准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组应严格按照《信息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组应指导和监督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成立标准项目组,按计划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工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技术领域的工作组研究项目。工作组研究项目需形成成熟的标准草案或可发布的技术报告,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六条 工作组会议包括标准项目组会议、工作组全体会议等。标准项目组会议包括标准项目研制过程中的各类工作会议;工作组全体会议包括标准体系的更新与维护、新标准项目立项评审、在研标准的讨论和推进等。
信安标委每年定期组织会议周活动。工作组全体会议原则上应纳入会议周活动,必要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召开。
第十七条 工作组应指导标准项目组按计划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定期召开标准项目组会议:
1. 标准项目组应制定项目会议计划,并报所属工作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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