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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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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1总则

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可燃气体combustiblegas

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有毒气体toxicgas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释放源sourceofrelease

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检(探)测器detector

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apparatus

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检测范围sensiblerange

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2.0.7报警设定值alarmsetpoint 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响应时间responsetime

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安装高度verticalheight

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L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0.11爆炸上限upperexplosionlimit(U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14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dangeroustolifeorhealthconcentration(IDLH) 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一般规定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 2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3.0.3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宜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员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3.0.5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考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阴响器或报警灯。

3.0.6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

3.0.7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

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产品。其中,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的产品。

3.0.8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综合确定。

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A;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B。 4检(探)测点的确定 4.1一般原则

4.1.1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4.1.2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4.2工艺装置

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

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2.2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3储运设施

4.3.1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3.2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3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3.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3.4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守则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总则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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