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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的重大意义
◇ 惠从冰
山东省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提出了人民法院的最直接、最基本的“三大功能”,即权利救济功能、公权制约功能、纠纷终结功能。这既是对司法实践的深度思考和总结,也是司法理论的重要发展和创新,具有司法里程碑的意义。理解其重大意义并突出抓好这“三大功能”的发挥,是推动法院实现新发展、推进法治建设实现新进步的关键。 一、从当前社会背景分析,这一理论具有适时性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的提出,是恰逢其时的。司法是常态社会解决和终结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基本途径。 从社会背景而言,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司法应对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从法治建设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宣告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施就成为日益迫切的、事关社会稳定和党的执政根基的大问题。而法的实施,重点就是司法工作。同时,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法院工作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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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可为。
从司法实践而言,在司法工作越来越繁重的同时,社会对司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外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法官职业风险和职业压力越来越明显。对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司法终局的置疑,成为一种社会不平心态宣泄的借口。不断叠加的负面评价,让法官备感委屈;无限扩大的个别事件,让法官不堪应对;以讹传讹的张冠李戴,让法官遭受多种误解。
从司法改革而言,纵观已经布局或者落实的各项司法改革举措,离形势任务的新要求尚有很大距离,有些改革甚至举步维艰,就是因为缺乏正确、科学的理论指导。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提出的适时性体现在,它在社会背景、法治建设背景、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背景等层面,迅速找准问题所在,抓住了根本问题,积极主动地回应新的要求和挑战,以具体、鲜明的理论回答了人民法院如何作为的问题。
二、从司法实践全局分析,这一理论具有针对性 能动司法已经成为当下司法的主流价值判断。能动司法要求司法应当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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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需求,而不是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能动司法“动”什么,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甚至是一个非常核心的价值判断。应该明确,能动司法是对司法与社会尤其是政治互动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是对司法社会功能的进一步领悟与认知。但这些都必须围绕法院基本职责,并通过履行这些基本职责来实现。 没有正确、科学的理论指导,能动司法的实现只会事倍功半。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的提出,把能动司法的载体、内容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切实回应了法院应当承担的责任,厘定了司法实践中诸多模糊的“总体要求”。在司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上,越是明确越有成效。同时,基于对司法资源有限性的体认,也更应该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精会神抓主业。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契合司法实践,特别是突出强调对司法难题的思考与破解。例如,着力推动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推动对公权的监督、制约,推动纠纷终结尤其是信访终结机制建设等等,这对加强司法实践工作具有不可估量的贡献。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完全根植于对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与司法普遍规律的深度结合,是在深谙中国司法实践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工作现状的深度思考,是马克思主义司法理论的中国化,完全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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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实际,符合司法规律,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理论贡献。
三、从司法功能定位分析,这一理论具有科学性 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担当什么样的角色、承载什么样的责任,是一个必须科学解答的重大命题。司法担当的角色,回答司法是什么的问题;司法承载的责任,回答司法如何做的问题,前者体现了司法的世界观,后者体现了司法的方法论,两者共同构成司法哲学的基本范畴。 司法功能定位,包涵角色定位、职责定位,是司法哲学的重要内容。当前的理论界普遍认为,现代社会的司法权力在保有其理性、中立、公正裁判角色的基础上,尚发挥着形成公共政策、推进社会改革的政治功能。但总结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功能不同视角的各项论述,虽都力求“学术正确”,却无疑失之于笼统,失之于“纸面”,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不彰不显,有些也并不符合司法实践。
科学性来源于实践性。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立足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这一基本职责,力求功能定位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科学谋划法院“主业”,直面司法亟须解决的突出难题,深入体现了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契合关系,体现了司法工作与党的事业的融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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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政策、法律的协调关系。
四、从基本功能本身分析,这一理论具有概括性 司法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相联系的纽带和中介,在法律实施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找准并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推进司法工作的必要前提。
我们历来强调司法服务大局、服务人民,历来强调抓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这些强调都具有司法实务的工作性质,表述方式因时因势而变。但工作总有规律可言、可循,工作内容也必然有其相对固定性,找准工作规律,科学厘定基本工作内容,对外则可以增进工作透明度,对内可使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的提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高度概括了法院主要工作,从而使法院工作主旨更加明确、内容更加鲜明、评价更加科学。面对林林总总的法院工作,“三大功能”理论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 五、从司法发展趋势分析,这一理论具有前瞻性 从长远看,司法的工作任务仍将是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改进转型期社会治理,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等等。社会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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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关切涉诉民生利益的保护,更加关切实体公正的彰显,更加关切案结事了的实现,更加关切司法的公开、民主和便民,更加关切司法廉洁和司法作风。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在司法价值观方面,把法院置身于法律实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更加主动地承担人民法院担负的神圣使命;在司法方法论方面,既着眼于每个难点问题的解决,又设定解决新问题所需要付出的努力,力求不断推动法院工作的发展,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道路上迈出新的步伐。这是对司法趋势的准确把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即便尚需进一步完善,但其历史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在突出抓好人民法院“三大功能”充分发挥的基础上,立足自身以推进法律实施,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责任。我们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的适时性、针对性、科学性、概括性和前瞻性,全面把握“三大功能”理论的内容和要求,集中精力,求真务实,努力推动司法功能实现到位,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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