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横向经济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业务。
第三十一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合作。
第三十二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三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会费;
(二)社员出资;
(三)本社每年度人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贫资金;
第三十四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控制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动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事业支出; (六)本社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社会费定为每个社员每年100元。会费出资有困难的经社员大会同意,可以免交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社初资筹集的出资总额为100万元。 本社社员的出资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出资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次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人为本社共、有财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们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社按日历年度对技术经济服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在每月(或第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和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执行监事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报表等。同时,提出下半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各项具体项目和提取经例以及分配数额,经理事会提出方案,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如下: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2%经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8%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4%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10%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本社的红利分配按税后利润的28%提取; (六)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其比例按30%提取。
第四十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会工资对模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一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红利,成员出资额依次弥补亏损。
第四十二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他近亲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人数少于5人,予以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四条:本社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查小组,于十月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①雇佣人员工资;②应缴税款;③外部债务;④按社员出资比例返还出资和欠社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
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社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社员通过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