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
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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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第九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1 最高容许浓度编物质名称号一次910一氧化碳 乙醛 二甲苯 二氧化硫 二硫化碳 五氧化二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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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烯腈 丙烯醛 丙酮 甲基对硫磷 3.\0.01 0.30 0.50 0.04 0.15 0.05 0.10 0.80 0.01日平均 1.00 0.15 0.0520 21 22 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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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6 27氨 氧化氮
(换算成NO2) 砷化物 (换算成AS) 敌百虫酚硫化氢 硫酸 硝基苯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算(甲基E605)28 成PB) 11 12 13 14 15 16 17甲醇
甲醛汞吡啶苯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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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胺 3.\0.05 0.08 2.40 0.01 0.
101.\氯氯丁二烯 氯化氢 铬(六价) 锰及其化合物 0.\0.10 0.05 0. 00150.\0.015 0.01
0.0007(毫克/立方米)号一次0.20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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