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 (九)自制饮品制售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分级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的设施设备、经营方式、技术手段和管理规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 普通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形式上包括食品批发(一级批发、其他)、零售(统一配送、其他)、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网络食品销售。
第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形式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主要的经营形式归类。
申请多种经营项目的,按照实际经营的项目标注。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申请酒类批发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形式后标注。
申请冷藏冷冻乳制品销售的,应当在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十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等。
第十二条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
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确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物质等环境污染源。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确实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有效分割。
(六)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不少于10公分的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四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列或摆放设备。
第十五条 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和非食品销售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经营场所应设置不安全食品区域并有明显标识。
第十六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七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场所如销售食品,须与经营管理办公场所有效分(隔)开。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要求。
第二十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