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科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法》1.受理责任: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第30、32、34、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7、38、39、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0、42、44、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61条; 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会计从业资4.事后监管责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格管理办法》第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十九、三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五、三十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 管领导、贵阳市乌当内设机区财政局会构负责 计法规科( 人、 派驻政务服窗口负务中心窗口) 责人、具体承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第二次修正)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1999年10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月31日第九届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人民代表大会常罚决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务委员会第十二次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会议修订, 200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年7月1日起施行 2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法》四十三条 贵阳市乌当区财政局会计法规科、监察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管理办法》第三十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条 的; (四)在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以上政府采政部令第 19 号 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乌当区财政42条; 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信科 息公告管理办法》30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 行政处罚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 行政处罚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30条 乌当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政府采购法》第74条 乌当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6 行政处罚 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乌当区财政38、39、40、局监察科 42条《会计法》42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