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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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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高幅度实施处罚,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四十二条第五项;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DB37/T 2882-2016)第4.1条;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DB37/T 2883-2016)第4.1条;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实施指南。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1条; 2.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建立体系制度 通用要求 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应以正式文件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成立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组织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机构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应履行的职责。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明确职责分工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6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10人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内容。 通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实施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全员设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防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 体系建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人员规定》第二十九条; 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指南。 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或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内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 通用要求 落实责任考核 应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根据双重预防体系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1.一般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四十二条第五项; 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DB37/T 2882-2016)第4.6条;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2.高危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DB37/T 2883-2016)第4.4条; 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实施指南。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一般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应建立作业活动清单,清单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作业活动和工艺操作,且与企业实际相符。 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点确定 应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清单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且与企业实际相符。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6.2.1条、第6.2.2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

附件:检查内容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检查类别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处置意见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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