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
管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市[2007]6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14 【实施日期】2007.10.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的意见
(浙食药监市〔2007〕6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17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41号)(下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全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浙食药监办〔2007〕76号)的要求,结合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1 / 2
一、加强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监管,全面开展2006年以来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检查
和清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的相关规定,由市局组织对辖区内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重点是检查企业药品购销行为,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条件和在职在岗情况,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使用运行情况等。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应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改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和《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三款处理,本次检查和清理的覆盖面必须达到100%,并在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严格药品经营质量监管,加强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继续做好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今年列入跟踪检查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必须于10月底前完成,重点检查药品的采购渠道、购销凭证、挂靠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对于严重违反GSP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在复认证的现场检查中,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确保认证质量,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在6个月后予以重新认证。
三、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大对药品批发企业挂靠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查处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60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挂靠经营等问题的危害性的认识,全面完成文件要求的专项检查任务,加大对药品批发企业挂靠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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