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各部门、科室、分院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医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监察审计部审计科,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医院领导批准监察审计部审计科也可以在外聘专业审计人员参加院内某些审计工作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在医院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医院主管领导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七条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医院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医院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负责组织实施对医院各部门、科室、分院及所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医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对医院涉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部门或所属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四)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方式是监察审计部审计科自行审计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
(五)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 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七)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对医院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进行审计调查,向医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十)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医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医院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
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部门,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进点审计;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报部门、医院主管领导审批。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部门、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相关部门亦应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应督促被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
人员,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医院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医院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工作制度
一、在院党委、纪委及监察审计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及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开展对医院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的审计,做好对基建工程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配合完成上级部门对医院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 四、认真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医院的中心工作,加强对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监督、评价,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五、依据审计结果,向医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为医院发展保驾护航。
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履行审计人员岗位职责,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维护医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