诞生。此后,我国基金业进入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开放式基金成为基金设立的主要形式。 2.基金产品差异化日益明显,基金的投资风格也趋于多样化。
基金的投资风格也趋于多样化。我国的基金产品除股票型基金外,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指数基金等纷纷问世。
3.中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
近年来,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基金管理公司家数不断增加,管理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为特定客户管理资产的业务。此外,2006年中国基金业也开始了国际化航程,目前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的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已可以通过募集基金投资国际市场,即QDII基金。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投资。基金的特点是将零散的资金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基金对投资的最低限额要求不高,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购买数量,有些基金甚至不限制投资额大小。
2.分散风险。以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基金的另一大特点。
3.专业理财。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信托方式交给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作,既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它的一个重要功能。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
1.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存款或买债券较为稳妥,但收益率较低;投资于股票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但风险较大。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将众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进行组合投资,由专家来管理和运作,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较为理想的间接投资工具,大大拓宽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2.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第一,基金的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否同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密切相关。基金的出现和发展,能有效地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基金由专业投资人士经营管理,其投资经验比较丰富,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较强,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客观上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同时,基金一般注重资本的长期增长,多采取长期的投资行为,较少在证券市场上频繁进出,能减少证券市场的波动。第二,基金作为一种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金融工具,它的出现和发展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扩大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了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 (五)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基金反映的则是信托关系,但公司型基金除外。
2.所筹集资金的投向不同。
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而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 3.风险水平不同。(股票>基金>债券)
股票的直接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不确定性强,投资于股票有较大的风险。债券的直接收益取决于债券利率,而债券利率一般是事先确定的,投资风险较小。基金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投资选择灵活多样,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有可能高于债券,投资风险又可能小于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一)按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是指将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公司型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业务。 1.公司型基金的特点:
(1)基金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基金本身为独立法人机构。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管理基金资产。
(2)基金的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董事会和持有人大会。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 2.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1)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资本。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3)基金的营运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二)按基金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原基金。
决定基金期限长短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基金本身投资期限的长短。二是宏观经济形势。 基金期限届满即为基金终止,管理人应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清产核资后的基金净资产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有以下主要区别: 1.期限不同。 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 3.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
4.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除了首次发行价都是按面值加一定百分比的购买费计算外,以后的交易计价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常出现溢价或折价现象,并不必然反映单位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则取决于每一基金份额净资产值的大小,其申购价一般是基金份额净资产值加一定的购买费,赎回价是基金份额净资产值减去一定的赎回费,不直接受市场供求影响。 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布的时间不同。
封闭式基金一般每周或更长时间公布一次,开放式基金一般在每个交易日连续公布。 6.交易费用不同。
投资者在买卖封闭式基金时,在基金价格之外要支付手续费;投资者在买卖开放式基金时,则要支付申购费和赎回费。 7.投资策略不同。
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规模不会减少,因此可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地在预定计划内进行。
(三)按投资标的划分,基金可分为国债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1.国债基金。
国债基金是一种以国债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国债的年利率固定,又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因而这类基金的风险较低,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 2.股票基金。
股票基金是指以上市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基金的投资目标侧重于追求资本利得
和长期资本增值。基金管理人拟定投资组合,将资金投放到一个或几个国家、甚至全球的股票市场,以达到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目的。
按基金投资的分散化程度,可将股票基金划分为一般股票基金和专门化股票基金。前者分散投资于各种普通股票,风险较小;后者专门投资于某一行业、某一地区的股票,风险相对较大。 3.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其投资对象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银行短期存款、国库券、公司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优点是资本安全性高、购买限额低、流动性强、收益较高、管理费用低,有些还不收取赎回费用。因此,货币市场基金通常被认为是低风险的投资工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能够进行投资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
(1)现金;(2)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4)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6)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2)可转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5)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及其该标准以下的短期融资券;(6)流通受限的证券;(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补充(P134):(8)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9)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4.指数基金
投资组合模仿某一股价指数或债券指数,收益随着即期的价格指数上下波动。 指数基金的优势是:
(1)费用低廉。指数基金的管理费较低,尤其交易费用较低。
(2)风险较小。由于指数基金的投资非常分散,可以完全消除投资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而且可以避免由于基金持股集中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3)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指数基金可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率。 (4)指数基金可以作为避险套利的工具。 5.黄金基金
以黄金或其他贵金属及其相关产业的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 6.衍生证券投资基金
这种基金的风险大,因为衍生证券一般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
(四)按投资目标划分,基金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1.成长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通常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信用度较高、有长期成长前景或长期盈余的所谓成长公司的股票。 分类:稳健成长型基金和积极成长型基金。 2.收入型基金。
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现金收入的有价证券,以获取当期的最大收入为目的。 分类:固定收入型基金和股票收入型基金。 3.平衡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将资产分别投资于两种不同特性的证券上,并在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债券及优先股和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普通股之间进行平衡。这种基金一般将25%~50%的资产投资于债券及优先股,其余的投资于普通股。平衡型基金的特点是风险比较低,缺点是成长的潜力不大。 (五)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重点)
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是传统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便利性与开放式基金可赎回性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基金。目前,我国沪、深交易所已经分别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两类变种。 。
ETF结合了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投资者一方面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ETF的买卖,另一方面又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申购、赎回。不同的是,它的申购是用一揽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也是换回一揽子股票而不是现金。 (1)ETF的产生
ETF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推出的指数参与份额是严格意义上最早出现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2004年12月30日,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设立50ETF,2005年2月23日,在上交所上市。 2006年2月21日,易方达深证100ETF发行,深交所第一只ETF。 (2)ETF的运行
①参与主体。ETF主要涉及3个参与主体,即发起人、受托人和投资者。发起人即基金产品创始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或大型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受托人受发起人委托托管和控制股票信托组合的所有资产。
②基础指数选择及模拟。指数型ETF能否发行成功与基础指数的选择有密切关系。
基础指数应该是有大量的市场参与者广泛使用的指数,以体现它的代表性和流动性,同时基础指数的调整频率不宜过于频繁,以免影响指数股票组合与基础指数间的关联性。
为实现模拟指数的目的,发起人将组合基础指数的成分股票,然后将构成指数的股票种类及权数交付受托机构托管形成信托资产。当指数编制机构对样本股票或权数进行调整时,受托机构必须对信托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在二级市场进行买进或卖出,使ETF的净值与指数始终保持联动关系。
③构造单位的分割。指数型ETF的发起人将组成基础指数的股票依照组成指数的权数交付信托机构托管成为信托资产后,即以此为实物担保通过信托机构向投资者发行ETF。ETF的发行量取决于每构造单位净值的高低。
一个构造单位的价值应符合投资者的交易习惯,不能太高或太低,通常将一个构造单位的净值设计为标准指数的某一百分比。构造单位的分割使投资者买卖ETF的最低投资金额远远低于买入各指数成分股所需的最低投资金额,实现了以较低金额投资整个市场的目的,并为投资者进行价值评估和市场交易提供了便利。
④构造单位的申购与赎回。ETF的重要特征在于它独特的双重交易机制。 ETF的双重交易特点表现在它的申购和赎回与ETF本身的市场交易是分离的,分别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进行。也就是说,ETF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一方面投资者可以在一级市场交易ETF,即进行申购与赎回;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ETF;即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在一级市场,ETF的申购和赎回一般都规定了数量限制,即一个构造单位及其整数倍,低于一个构造单位的申购和赎回不予接受。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时,使用的不是现金,而是一揽子股票。由于在一级市场ETF申购、赎回的金额巨大,而且是以实物股票的形式进行大宗交易,因此只适合于机构投资者。 ETF的二级市场交易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进行,任何投资者,不管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可以通过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随时购买或出售ETF份额。 。
是一种可以同时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在交易所进行基金份额交易,并通过份额转托管机制将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新的基金运作方式。
与ETF相区别,LOF不一定采用指数基金模式,同时,申购和赎回均以现金进行。
我国第一只LOF: 2004年10月14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设立了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04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2007年底,已经有25只LO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一)基金持有人基本的权利 (1)基金收益的享有权 (2)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
(3)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遵守基金契约;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
(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重点提示】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