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4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
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涉及的9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58,979股,占当前总股本982,627,019股的0.2502%。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陆晨先生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0,012股。陆晨先生在解锁后所获股票将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次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毕相关的手续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洲明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达成。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9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共计2,458,979股。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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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1月1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2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因91人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2.08万股,故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人数由741人调整到6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380万股调整为2,257.9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877.922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14日,授予价格为7.4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7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有87名激励对象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380股,因此,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50人调整为56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257.92万股调整为2,253.48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873.482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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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7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共涉激励对象563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734,820股。
6、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完毕了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630,010,9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故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由7.49元/股调整为7.4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7年9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张琴、龙芳、萧晓勉等共计20人已离职,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395,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4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由563名调整至543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将由18,734,820股减少至18,339,82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8日。本次共向110名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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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0万股,授予价格为7.5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认购资金缴纳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股,经调整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调整为105人,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380万股调整为379万股。
10、2024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郭远生、王继鹏、刘雅萍等共计20人已离职/考核不合格,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2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38,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44元/股;由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程春金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共计100,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59元/股。
11、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52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93,964股。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4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的议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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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元/股调整为6.16元/股,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由7.59元/股调整为6.2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原激励对象杨清、伍燕等共计34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 3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604,8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6.16 元/股;由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潘宇、杨乐等 7 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共计174,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6.2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过程中,由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蔡丹虎、李杰2人在离职后与公司重新恢复了劳动关系,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激励的情形,故同意保留蔡丹虎、李杰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注销人员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1月8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对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15、2024年5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冯军、黄永媚等共计7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67,2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6.16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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