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 上面的 (m) 管线名称 给水管线 污、雨水排水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直埋 电信管线 管块 直埋 电力管线 管沟 沟渠(基础底) 涵洞(基础底) 电车(轨底) 铁路(轨底) 管线 水排水管线 管线 0.15 0.40 0.15 0.15 0.50 0.15 0.15 0.15 0.50 0.15 1.00 1.00 0.15 0.15 0.15 0.50 0.15 0.50 0.50 0.50 0.15 1.00 1.20 0.15 0.15 0.15 0.15 0.50 0.50 0.50 0.15 1.00 1.20 管线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0.15 0.50 0.15 0.50 0.15 0.50 0.15 1.00 1.20 0.25 0.25 0.50 0.50 0.50 0.20 1.00 1.00 0.25 0.25 0.50 0.50 0.50 0.25 1.00 1.00 0.50 0.50 0.50 0.50 1.00 1.00 0.50 0.50 0.50 0.50 1.00 1.00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2.3 综合管沟敷设
2.3.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2.3.1.1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 不易开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2.3.1.4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2.3.1.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2.3.1.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3.2 综合管沟内衣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
水排水管线。
2.3.3 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 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关沟的不同小室。
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2.3.4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辐射,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工程管线支线的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3 架空敷设
3.0.1 城市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3.0.2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3.0.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3.0.4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3.0.5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3.0.6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7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7.1 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3.0.7.2 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3.0.8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0.8的规定。 3.0.9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3.0.8
建筑物 (凸出部分) 名 称 道路(路缘铁路(轨道中石) 心) 0.5 0.5 杆高加3.0 杆高加3.0 热力管线 2.0 4.0 电10KV边导线 2.0 力 35KV边导线 3.0 110KV边导线 4.0 电信杆线 2.0 热力管线 1.0 0.5 0.5 1.5 杆高加3.0 4/3杆高 3.0 4.0 1.5 —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3.0.9
电信线 名 称 建筑物 (顶端) 道路(地面) 铁路(轨电力线顶) 有防雷装置 7.5 7.5 7.0 6.0 2.0 3.0 0.6 1.0 热力电力线无管线 防雷装置 4.0 5.0 0.6 1.0 2.0 3.0 1.0 0.25 电10KV以下 3.0 力管35-110KV 4.0 线 电信线 1.5 热力管线 0.6 7.0 7.0 4.5 4.5 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m。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关增义 刘绍治 王健 李美英 徐玉符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 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应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 条文说明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及综合[1992]490号文?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以建标[1998]246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最小覆土深度,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和杆线的平面位置基于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合最小垂直净距等方面做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材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指出,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彩塔街15号,邮政编码11001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0.1 10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不断提高,对城市规划方面的各项标准、法规需求越来越紧迫。作为城市主要基础设施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与管理,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制定过相应统一性的技术标准,造成了规划建设的盲目性,影响了规划设计与管理水平的提高。50年代工程管线综合设计基本上套用原苏联有关技术规定,60、70年代后我国出版的有关书籍和资料,对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做了一些要求和规定,但在技术上没有新的突破。如今这些不完善的技术法规适应不了新形势下城市发展的需要。为城市规划设计及管理提供必要的法规、标准成为越来越紧迫的任务。
城市工程管线种类很多,其功能和施工时间也不统一,在城市道路有限断面上需要综合安排、统筹规划,避免各种工程管线在平面和竖向空间位置上的互相冲突和干扰,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就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内、国外先进技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特别在城市道路有限空间内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统一技术标准,以提高城市工程管线设计与管理的水平,确保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合理利用城市用地。
1.0.2 本规范的制订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主要依据,适用范围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总体规划(含分区),详细规划等各阶段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同时也为其管理提供依据。工厂内部工艺性管线种类多、专业性强、敷设要求复杂,大多自成系统,较少涉及与城市工程管线交叉与衔接,不需要按本规范执行。但与厂区以外城市工程管线相接部分要严格遵循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给水、排水、供热、供电、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是维系现代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工程管线经由城市道路、各规划区将基础设施的源、站、厂与用户有机联系在一起。
城市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居住区内等地下敷设的原则和顺序等要求各不相同,在城市总体(含分区)、详细规划阶段管线规划内容也不完全一致。鉴于目前我国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在各阶段均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本规范编制中考虑适用于城市总体(含分区)、详细各规划阶段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搜集包括现状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料,加以分析研究综合安排,发现并解决各项工程管线在规划设计中存在的矛盾,使之在城市用地空间上占有合理位置,以指导下阶段单项工程设计,并为工程管线施工及规划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前提是要有较准确、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现状资料。距调查目前我国大约2/3以上的城市已具备地下工程管线及相关工程设施较完善的实测1:1000、1:500地形图,另一部分城市也正在抓紧补测,并实现随着工程建设的实施随时补图,确保了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准确。实践证明城市基础设施资料越完善,工程管线规划越合理。
各城市的性质和气候不同,规划工程管线种类有可能不同(北方地区需设供热管线)、排水体制不同(污雨水是否分流)、埋设深度不同、敷设系统不同等都将影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管线规划既要满足城市建设与发展中工业生产与人民生活的需要,又要结合城市特点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充分利用城市用地。 城市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分为地下敷设和地上架空敷设,地下敷设又分为直埋敷设和综合管沟敷设两种。在地下、地上建构筑物周围和道路间的有限空间各工程管线敷设时必然存在位置上的矛盾。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划原则和排列顺序,通过规定其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以及最小覆土深度等参数来满足不同管线在城市空间中位置上的要求,保证城市工程管线顺利施工及正常运转。
1.0.4 工程管线规划要从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长远发展来考虑,合理确定容量,同时要考虑近期建设需要,满足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
1.0.5、1.0.6 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城市在总体(含分区)、详细各规划阶段都有相应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电信、防洪等专业规划,而工程管线规划恰恰是将这些专业规划中的线路工程在同一空间内的综合。要满足各专业容量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和城市空间综合布置的要求,使工程管线正常运行。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各专业规划相协调,使得规划更趋科学合理。 1.0.7 ?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体系?规定了本规范的内容要点为:城市各类工程管线(包括地下埋设和架空敷设)综合布置的技术要求和规定.如各类工程管线布置的顺序、埋深、位置、最小垂直净距、最小水平净距、坐标和高程的协调,以及各工程管线在平面和垂直方向发生矛盾时的处理原则等给水、排水、热力、煤气、电力、电信等单项工程管线,目前已有其各自的工程设计规范或规程,?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也已对居住区范围内工程管线敷设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出执行本规范外,还要遵循上述相关标准的规定。
2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地下敷设时为了使城市环境美观以及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同时也是为保证城市设施及人身安全的需要。由于受经济条件制约,以前在一些城市架设了一些工程管线,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和城市环境的不断改善,其架空敷设给城市景观造成影响越来越明显,近几年各城市都在着手对城市道路特别是景观路环境进行整治,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将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转入地下敷设。如沈阳适宜完成太原捷、中介等主要景观路电力、电信等架空转入地下,并准备用几年的时间将城市道路上面的架空线转入地下。各城市实践证明,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2.1.2 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是为了避免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