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矛盾纠纷化解
一、当前农村存在的主要矛盾纠纷及成因。
1、资源权属类。主要是农村土地、林业、矿业等各类资源性权属纷争,以及进行各类建设引发的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等。
2、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类。这类纠纷多数是由日常生活中的琐碎小事引发的,经过各级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大多数化解在基层,但如果化解不及时,极易造成家庭、宗族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乃至暴力事件。
3、干群关系类。主要是个别地方村务管理不善,村务不公开透明,严重侵害群众的知情权、管理权、决策权; 少数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侵占公共财产; 还有个别村、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淡化,对待群众诉求缺乏耐心,使一些可以不发生的矛盾发生了,让一些发生的矛盾激化了,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等等。
4、债权债务类。主要是个别地方由于村级经济基础薄弱,债务消化不了,长期被拖欠,引发干部与群众之间、现任干部与原任之间、村干部与包工头之间的矛盾纷争。还有就是在发展家庭经济中,借款融资以及从事买卖、承包、租赁、承揽、建筑、运输等民事活动中形成债权债务纠纷等。
5、信访类。主要是个别信访老户对信访处理或答复不满意、不及时而持续信访,甚至越级上访,以及少数人 想通过上访获取个人利益而无理闹访、缠访等。
6、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为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等。 7,因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发生区域主要为城乡结合部。
二、一些矛盾纠纷难调的原因
1、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多年来,经过多次的普法知识教育,一些村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仍然淡薄,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观念不强。
2、公平、诚信道德观念缺失,社会风气滑坡的影响。虽然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村民的公民意识并没有提高,良好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风气并没有形成,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发生纠纷时,体现为一种争强夺利、占别人便宜的意识,而缺少了一种公平诚信的道德观念。
3、“我是农民我怕谁”的小农意识作祟。此种意识在农村区域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碰到的较多,特别是在一方为村民一方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矛盾纠纷中表现较为突出。比如一些老上访案件、一些医闹纠纷,虽然村民的合法理由不充分、底气不足,某些村民也常常是“死缠烂打”纠缠不休,男人劝走了、女人过来;女人劝走了,男人再来,反反复复。总认为只要“闹”了就有甜头、有好处;“闹”的不过分,拿我也没办法,你政府总不能改变我农民的身份。 4、宗族、家族势力的较劲。在农村有些村民之间的纠纷有时不是单个村民的事情,往往表现为一种家族、宗族势力的暗中较劲,也就是纠纷双方自认为的家族、宗族的面子问题,因此,发生这样的纠纷暗中从后操纵、捣鼓的比较多,这样的纠纷反复调处的多,调处也比较困难。
5.花钱买稳定”的消极影响。某些部门当遇到纠纷时,为了尽快解决或出于人道考虑,出一些钱平息纠纷,也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
三,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一、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一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即弄清矛盾纠纷的新老大小、个体群体、涉及范围、轻重缓急、风险程度等。二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即弄清矛盾纠纷由何而起,现已到何种程度。三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即弄清矛盾纠纷是经济利益还是当事人合理或不合理诉求,是对抗性与非对抗性。这些,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提和基础。要做到\三清\,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民众,认真调查研究,深刻剖析内因,透过现象看本质,把矛盾纠纷的诱因、成因、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全部呈现出来,唯有这样,才能心中有数,掌控大局,因势利导。
二、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介入快是指矛盾纠纷一旦发生,调解人员就要立即出现在矛盾纠纷现场。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或者预防矛盾纠纷激化,而且可以及时有效地制止或平息纠纷,更能为下一步的调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调处快是指调解工作的速度要快。纠纷发生后,调解人员一旦介入,就要抢时间抢速度,争分夺秒地开展工作,不要拖拖拉拉,而应速战速决。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矛盾纠纷的焦点容易查明找准,但要找准解决矛盾纠纷的切入点需要下一番功夫。找准切入点对解决纠纷则至关重要,也是能否成功调解的关键。虽然常见的矛盾纠纷不外乎婚姻、家庭、邻里、土地、房产、借贷等方面,但每一起纠纷都
有着其个性的特征。每一个特征,就是该纠纷的切入点。切入点清楚了,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容易产生了,就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手段和方法开展工作,矛盾就会迎刃而解。如甲乙双方承包的山场相邻,后因地界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直接影响了生产。当调解员前去调解时,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员从双方的诉说中掌握了地界是纠纷的焦点,而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则是山场承包合同。于是调解员让双方将承包合同拿出来,以各自合同中承包山场的界限为准,结果双方出示的林权证不一样,主要是因为新林权证颁发的时间问题,事实清楚了,问题很快得到解决。
三要因人而宜。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在调解工作中,要坚持因人而宜,不能千篇一律统一模式。由于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思想行为等方面的差异,就要求调解人员工作方法必须因人而宜。比如,对那些平时思想品质正派,行为表现好的纠纷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可以采用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方法进行。这些人通情达理,得理能让人,无理决不纠缠,是比较容易接受调解的人。对那些反应比较敏感、脾气比较暴躁、逆反心理比较强的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应采用比较温和的方式,最好是采取跟其商讨的方式进行,平心静气地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避免让其产生对立情绪,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对一些阅历浅、盲目自大的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则要运用借题发挥的方式,即以讲别的人、别的事作为参照对象,进行说理和点评,促使这些人自己有所模仿和对比,以达到调解工作的目的。对于那些有文化知识、好胜心比较强的年青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时应尽量运用暗示的手段,使用语言时多用提醒式或启示类的话语,由于这些人反应快,思维敏捷,很容易明白调解人员的意图,对调解工作的开展是比较有益的。所以,因人而宜的工作方法,对于调解工作开展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一要把法律宣传贯穿调解的全过程。我国已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任何行为都应受行法律的制约。人民调解工作也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依法调解才是有效的途径。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逐步让公民知道自己的哪些言行符合法律规定,哪些言行违背了法律规定,哪些行为可以实施,哪些行为不能做,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化解纠纷,也能有效地预防纠纷。二要讲诚信原则。讲诚信是社会大力弘扬的一种美德。因此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大力宣传诚信之理念,诚信是做人做事的原则和根本。有的纠纷当事人今天调解达成协议,明天起了床就反悔,有的上年达成协议下午就推翻。这都是不讲诚信的表现。实践证明,这些不讲诚信的人,不但使调解员的大量调解工作前功尽弃,而且也同样使自己的损失不断扩大,对本人没有任何好处可言。所以,讲诚信不仅利人,也同样利已。大家都有了诚信,不仅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也保障了调解工作不会出现反复。
四、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要利用墙报、黑板报、宣传单、广播、电视等媒体对法律知识进行通俗易懂的宣传,特别要用身边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