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15 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 人户按 1 人计算,2—3 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3 人户以上按 3 人计算。家庭人口核定标准为在市场
租住房源的同住家庭成员。
(三)补贴标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同时属城
镇低保户的按 8 元/平方米/月补贴;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按 5元/平方米/月补贴。每户家庭每人补贴 15 平方米,少于或等于3 人的家庭按实际家庭人数补贴,多于 3 人的家庭按 3 人补贴。
第四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区住建部门核定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后,向申请人发
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到区住建部门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三)申请人与区住建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
确申请人领取的补贴资金用于租房用途。区住建部门应当定期核查住房补贴发放对象的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住建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
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四十四条 区住建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
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区住建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1 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 1 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
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市场价格计收租金,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建
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区住建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
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举报电话(略))。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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