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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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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3]6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22 【实施日期】201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3〕61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内地民族教育班、国际课程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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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

本市中小学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具体编制规则如下: 一、学籍主号的编制规则

学生的学籍主号即为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学生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期间,其学籍主号具有唯一性。学籍主号一旦生成不得擅自更改。具体编制规则如下: 1.中国大陆学生: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学籍主号; 2.中国香港学生:以香港特区身份证号为学籍主号; 3.中国澳门学生:以澳门特区身份证号为学籍主号;

4.中国台湾学生: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编号为学籍主号; 5.外籍学生:以有效护照编号为学籍主号; 6.其他学生,实行统一编号。具体含义如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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