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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税发票过渡及使用须知(老会计人的经验)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一、地税发票可使用至6月30日 【问题】
营改增后很多财务人问之前的地税发票能用到何时,是否可以同时用国税地税发票? 【解答】
根据税总规定,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了,但是纳税人之前多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此时莫着急,规定可继续过渡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二、用地税发票去国税申报 【问题】
营改增后如果仍然用原来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监制的发票开票的话去地税申报还是国税? 【解答】
虽然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但是5月1日之后发生的业务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纳税申报必须去国税申报,这一点财务人一定要注意。 三、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如何补开发票? 【问题】
客户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因故未及时开具营业税发票,此次营改增后,怎么开票才好? 【解答】
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营业税业务并已经在主管地税申报营业税的,营改增后仅仅是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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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营业税业务发生红冲的处理 【问题】
营改增前服务已经提供了,发票也开给了对方,但是营改增后,因故需要营业税发票冲红,怎么办? 【解答】
红冲业务属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是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营改增以后产生的销售额,可以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五、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去哪里办理增值税涉税事项? 【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去哪里办理增值税的涉税事项? 【解答】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继续由原地税局办税地点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纳税人就不需要去国税局办理业务。但是除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仍然去国税机关办理业务。
六、三证合一之前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问题】
纳税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那么对于三证合一之前开出和取得的专票认证是否受影响? 【解答】
防伪税控系统保留了基于纳税人旧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因此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开具给其它纳税人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七、地税发票先缴销再领用 【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地税和国税发票吗? 【解答】
纳税人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缴销之前在地税领取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国税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所以。领用国税发票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没有地税发票了,也就不存在地税发票和国税票混用的问题。 八、代开发票哪些联次交与纳税人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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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代开发票都有哪些联次? 【解答】
地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第五联由征收岗位留存,其他联次交给纳税人。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