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主要包括法律依据、工作流程、管理文书、服务指引和工作台账等内容。
一、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二、工作流程(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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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部流程
作出不同意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同意的书面批复,送达申请人,同时在网站公开。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 部门申请。 行政机关发现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窗口直接申请 邮寄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 申请人申请 申请单位提供《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及其他基本材料。 审 查 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决 定 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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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经办人(或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充资料 办理结果 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 退回 处室审查,填写《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内部办理书》。 办理结果 退回 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 不予受理 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办理结果 不批准 批准 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束 填写相关工作台账和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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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文书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样式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申报种类 实施区域 联系 电话 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 职工 人数 实行特殊工时人数 其中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劳务派遣人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岗位或工种 人数 计算周期单位 年均工资 (元/人)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岗位或工种 人数 年均工资 (元/人) 实行 期限 以往审批情况(是/否) 有( ) 否( ) 实行 期限 以往审批情况(是/否) 过去一年有无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劳动争议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提示:若要续报,请尽可能在原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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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样式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号:
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申请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并提交了下列材料: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请示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报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方案 □企业公示实施方案的情况说明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等的书面意见 □再次申请的企业关于原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报送人(签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注: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报送单位,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受理人(签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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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审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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