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莆政综[2008]176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8〕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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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物(群)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和国家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群)名称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贸、办公和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名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内居民住宅区和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筑物(群)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第五条 建筑物(群)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名称,不得带有封建迷信、殖民色彩、低级庸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名称。
(二)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称作建筑物(群)名称。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包括同音、谐音)。不得用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四)不得使用含义不明确的名称。名称应与建筑物(群)的使用性质、功能、规模及环境等实际情况相符,名称开头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亚洲”、“国际”、“世界”等词语;不得使用“妈祖”、“天妃”、“天后”等名称,确需使用,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本市内建筑物(群)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包括方言)。 2 / 3
(六)凡以行政区域名、区片名和乡村名等地名命名、更名建筑物(群)名称,其位
置应在上述地名范围内。
(七)名称用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繁体字、二简字、异体字,杜绝使用错别字、自造字、生僻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
(八)名称专名采词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不得造词。
第六条 建筑物(群)通名应当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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