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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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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法哲学原理 【作者】黑格尔 【类别】其他 【状态】全本

【更新】2011-09-15已更新至44章 【本册章节】第1-44章 【简介】《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发表于1821年,在其抽象、晦涩的外表下,却包含着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思想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这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

---开始阅读---

[1]作者介绍

黑格尔(Hegel,GeorgWilhelmFriedrich,1770—1831),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近代欧洲最著名的辩证法大师。

黑格尔在科学、历史、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成果之上,建立了西方哲学史上最为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的体系,强调逻辑和被称为“辩证法”的三元运动。其代表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美学讲演录》、《历史哲学讲演录》等。

[2]内容介绍

《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发表于1821年,在其抽象、晦涩的外表下,却包含着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思想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这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

[3]法的演进与自由的追求——《法哲学原理》导读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了。它就像一场飓风席卷了平静的世界,给牢固的世界秩序的链条打开了一个缺口,整个世界都为之震撼:有人对它恨之入骨,有人为它欢呼雀跃。对处于欧洲大陆的德国而言,没有任何事比法国大革命给他们带来的刺激更加强烈,因为德国资产阶级已在封建主义的压迫下痛苦地生存了几百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终于给他们所追求的自

由带来了一线希望。黑格尔便是其中的一员。

黑格尔是在法国大革命的洗礼和熏陶下成长起来的。他1770年生于德国斯图加特。少年的黑格尔学习非常优秀,以至于1788年顺利地被送进了图宾根大学。在他大学二年级时,法国大革命爆发了,黑格尔为此欣喜若狂。他积极地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推崇古代民主政治,为法国大革命欢呼。大学毕业几年后,黑格尔来到了德国哲学与文学的中心耶拿,开始了他一生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阶段。1806年,拿破仑的铁蹄踏破了耶拿城,黑格尔出于崇拜,对拿破仑大加赞扬,说他“掌握着世界,主宰着世界”,是“世界精神”的代言人。然而,正当黑格尔沉迷于拿破仑的伟大功绩时,拿破仑帝国却江河日下。随着拿破仑的退位,拿破仑帝国彻底崩溃了。这在黑格尔看来是“天下最悲惨的事件”。而与此同时,欧洲“神圣同盟”的建立使得封建主义浪潮再次席卷欧洲,黑格尔的政治态度也因此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激进变得保守、妥协。

1816年,黑格尔到海德堡大学任教,开始享有盛誉,其政治、哲学思想也渐为人知,直至最后声名大振。1818年,他被普鲁士国王任命为柏林大学教授。在讲学过程中,黑格尔公开为普鲁士专制制度唱赞歌,为专制制度涂脂抹粉。为此,黑格尔得到了普鲁士政府的大加肯定,被选为柏林大学校长兼政府代表,并且在柏林形成了自己的学派。1831年,黑格尔因霍乱病逝于柏林。值得一提的是,黑格尔晚年尽管对普鲁士王国表现出忠顺态度,但他对法国大革命始终持有好评,可见法国大革命对其影响深厚。

黑格尔给后人留下了极为丰富的知识遗产。他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和近代欧洲最著名的辩证法大师,建立了西方哲学史上最为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的体系,其中包含着至今让人赞叹不已的丰富思想。它们就像璀璨的明珠一样在人类思想的宝库中放出夺目的光采。黑格尔一生中著作等身,主要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美学讲演录》、《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讲演录》等,这些著作都成为我们今天研究黑格尔思想的重要依据。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它们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节:抽象法。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人们有了自由,他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地、自在地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

黑格尔对抽象法的内容论述是从所有权开始的。在黑格尔看来,所有权就是财产权。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体现,人只有占有财产,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们没有能力取得和占有财产,那么他就失去了人格的权利。因此,对财产权的拥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而当财产权让渡的时候,就产生了契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订立契约,实行让渡,只有物品、财产等实物可以让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让渡的。

抽象法的内容还包括不法,黑格尔把不法分为非故意的不法、欺诈、犯罪。非故意的不

法是主观上承认法上而做出不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欺诈是把法当成一种假相,无视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应予以处罚;犯罪则是不承认有法,视法律不存在。前两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尔认为,仅用温和手段来对抗犯罪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强制手段,即运用刑罚才能维护人们的自由。至此,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实现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环节。

第二环节: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其结果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还批判了凭借动机去否定一切伟大事业和英雄的“心理史观”。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在这个阶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前者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因而这种良心会走向“恶”。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已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域,属于伦理范围了。由此,道德就转入了下一环节。 第三环节: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

伦理对于个人、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个人而言,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

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认为它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体。在家庭中,个人实现了自我提升,创造了一个超越他自己的生命实体(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过渡到它的反面——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他们只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样有一个超越自我的目标。在这里,伦理似乎丧失了,但实际上,它还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最后在国家中,伦理又才充分体现了出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终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

此外,黑格尔还论述了国家制度。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体论述了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外权力、国际法等其他问题,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

《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家

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的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这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消极性的一面。首先,黑格尔是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他宣扬君主立宪制是最美好的政体,并宣扬德国即将实现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政权,以此来支持当时德国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这正是他最保守的表现。其次,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具有虚幻性。黑格尔把法哲学当作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把国家制度等当作伦理理念,这是根本错误的。他混淆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东西,颠倒了现实与理念的关系。法哲学不是逻辑的补充,相反,逻辑学应是反映政治、法律、国家等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再次,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辩证法”具有非辩证性。他只强调事物在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量变,而否认事物变化发展中的质变,主张改良,而反对革命。他还把国家制度看作是一种中介,用它来调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而无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否认矛盾的对立性。所以,这两点是与辩证法的特点格格不入的。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积极性与消极性。这两种特点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始终。所以,我们在对待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也应采取辩证的、一分为二的态度,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只有采取科学的态度,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并且抛弃其消极性,继承和发扬其积极的一面。

德国哲学是被普遍认为最晦涩的哲学,黑格尔的哲学也不例外。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和著名的辩证法大师,他的思想全面、广泛而又深刻、难懂,这种风格也深深地渗透于他的《法哲学原理》之中。具体而言,《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的一部系统著作,它的内容涵盖了哲学、法律、政治学、伦理学等领域,涉及面广,需具备相对广泛的知识面才有可能读懂;同时,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归根到底也是其庞大的哲学体系中的一部分,如果对其整个哲学体系没有一定的了解,就很难准确地理解其法哲学思想。显然,这些方面对普通读者阅读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造成了不少障碍,许多读者往往望而却步。 然而,《法哲学原理》的晦涩并不能掩盖其思想的光芒,它的许多内容对我们今天还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鉴于此,尽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表达、阐述伟大思想家的思想,从而使其得以传播、普及,这便是我们所做的工作。具体而言,在编写本书的时候,我们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在篇章结构上,我们尽量保持了原著的基本结构。尽管合并了一些小节,但这些细微的改动决不会影响原著的思想内容,保证“原汁原味”。例如,对于一些内容上联系紧密但作者论述得比较分散的小节,我们就遵循它的内在逻辑进行了合并。

第二,在内客难点上,我们力求避免一些晦涩、专业性较强的词语,而是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描述,使读者能够较容易地理解原著的内容。例如,在其他的译本中,会遇到诸如“定在”、“意图”、“福利”等不易被理解的词。我们通过解释或采用通俗的语言来解决这一问题,把“定在”解释为“一种规定性存在”或“体现”,而对于“意图”、“福利”,我们运用了更为人所接受的“动机”、“后果”等。

第三,在重点与非重点上,我们争取突出重点内容,特别是一些与当今现实有着重大联系,或者是对现实有借鉴意义的内容,而对一些非重点内容简略带过,做到有所侧重,详略得当。例如,在谈到“善与良心”时,我们大篇幅地介绍了黑格尔对善与恶的辩证关系、“形

式的良心”与“真实的良心”的分析以及他对“伪善”的批判等内容。因为黑格尔在这方面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道德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所以我们做了重点介绍。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内容博大精深,语言艰深晦涩。本书尽管力争做到比较正确地理解和准确地表述黑格尔的思想,但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以及编写的特殊要求,所以书中难免会有许多不足之处,甚至可能会出现一些偏差,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4]1——3

第1小节

法哲学是一门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谓概念,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给事物下的定义,而是理念发展的一个环节。它包含了现实性在内,因而可以现实化为外在事物,是事物得以存在的前提。概念在它现实化过程中会采取一系列的形态,这些形态也同样是理念发展的内在环节。我们要理解概念,就必须理解这些具体的形态,把它们同概念本身区分开来。

概念与其现实化的产物——概念的实际存在是有区别和联系的,它们二者的关系就像灵魂与肉体的关系一样。概念是灵魂,而其实际存在是肉体。尽管两者不同,但肉体总受制于灵魂,它们共同构成同一生命。概念与其实际存在的关系又如种子与树的关系。种子虽然不等同于树,但种子已经包含了树的全部力量,同时,树也完全符合种子的规定性。所以,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其实际存在,而实际存在也一定符合概念的规定。概念与其实际存在的统一就是理念。理念是任何东西得以存在的前提,离开理念,任何东西都无法存在,法也是如此。法的理念是法得以存在的东西,是法的概念与其实际存在的统一,这是理解法哲学的关键。 第2小节

哲学研究的对象是理念。法学作为哲学的一部分,是以理念作为其出发点的。尽管法学研究必须以其先前的研究成果为基础,但是这些先前的研究成果实际上也是以理念为出发点的,是对理念的证明。所以,法的概念的形成是以理念为其逻辑前提的,它通过理念推演而得到,所以是一种已知的东西。

法的概念是运用哲学的方法得出的。哲学的基本要旨是:哲学的形成是有始有终的,它有一个发展起点,这个起点是最初的、相对直接的东西,通过这个起点,哲学会经历一系列的发展,最终发展到一个顶端,即终点,而这一终点是包含了起点及其发展过程在内的,即包含了所有发展成果的东西。所以,哲学的发展就像是一个圆圈,终点似乎是回到了起点,但它却比起点更高级、更先进。

而在经验科学中,寻求事物概念的方法是非科学的方法。它们给事物下定义往往是从特殊事物出发,经过抽象而形成的。这种方法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人们的感性和观念的影响,从而运用主观因素来衡量概念的科学性,忽视了事物本身的必然性和概念本身的本性,即普遍性。在哲学看来,概念是一种必然的东西,它的发展、运动及其成果都是对概念本身的证明,它与人们主观上的概念或观念中的概念是有着重大区别的。虽然人们观念中的概念可以被提升为哲学上的概念,但是,它毕竟不是观念的最终尺度与标准,因为它是主观的、具有感情色彩的,不合乎哲学的性质。也就是说,哲学的概念包含了必然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在内,而经验科学则把主观性、偶然性与任性作为其原则,这是与哲学原则相悖的,因而经验科学的这种方法不是研究哲学的方法。研究法哲学必须明白这一点。 第3小节

法是实定的,即法具有实际规定性。从形式上说,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有不同的形式;从内容上说,民族性、法律体系在适用上的必然性和实际裁判所需的各种最后规定性决定了法的实定性。人的内心感情、倾向和任性与实定法是有区别的。它们可以是实定法的一个要

法哲学原理

【书名】法哲学原理【作者】黑格尔【类别】其他【状态】全本【更新】2011-09-15已更新至44章【本册章节】第1-44章【简介】《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发表于1821年,在其抽象、晦涩的外表下,却包含着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思想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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