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具有我市常住户籍;
(三)在我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涉及证书、证件等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类);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收据;
(四)深圳市企事业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
(五)软件著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六)权属保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为每件300元。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将按照资助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资助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第三条资助对象为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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