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或国家参考品,或经过国家检定机构认可的参考品,以体内或 体外法测定制
品的生物学活性,并标明其活性单位。
(3) 特异比活性测定 在测定生物学活性的基础上,对有些制品还应用适当方法测定主药蛋白
含量,测定其特异比活性,以活性单位/重量表示。
(4) 热原质试验
应采用家兔法或鲎试验法(LAL)作热原质检测,控制标准可参照天然制 品的要求。 ( 5)无菌试验 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有关规定进行,应证实最终制品无细菌污染。
( 6)抗原性物质检查
必要时,如制品属大剂量反复使用者,应测定最终制品中可能存在的抗 原性物质,如宿主细胞、 亚细胞组分及培养基成份等。 患者反复接受大剂量的这 类制品时,应密切监测由这些抗原可能产生的抗体或变态反应。
(7)异常毒性试验 可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有关规定进行。 4 .其他
根据产品剂型, 应有外观(如固体、液体、色泽、澄明度等方面的描述) 、 水分、
PH值、装量等方面的规定,可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相关规定执行。
四、临床前安全性评价 临床前安全性试验的目的主要是确定新制品是否会在人体引起未能预料
的不良反应。但是,用于一般化学药物的传统安全性或毒性试验对
rDNA产品不
一定适用,用传统毒性试验来评价rDNA产品往往有困难,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某些蛋白质,如干扰素,具有高度种属特异性,这种人的蛋白质对人的药 理学活性远高于对动物的活性, 而且人的蛋白质氨基酸序列, 常常与来自其它种 系的蛋白质不同, 例如糖基就不一样。 因而由基因工程技术所制备的蛋白质或肽 类往往会在人体以外的其它宿主中产生免疫应答, 其生物学效应有所改变, 并可 能因形成免疫复合物而导致有毒性反应, 而这样产生的毒性反应与人体安全性显 然无关。
另外,由于产品效价、生产工艺或者产品稳定性等要求,对产品进行修 饰或者改构,
应提供与未修饰或者改构产品比较的研究资料。 以简化生产工艺为 目的在产品中引入的额外多肽片段如 His-tag ,在最终产品中应尽可能去除。
综上所述,对rDNA产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试验要求,难以一概而论,应采 取较为灵活的
处置方法。 除了一般生物制品的毒性试验要求之外, 其它如长期毒 性试验、药代动力学试验、 药理学试验、 毒理学试验, 以及致畸和致突变等试验, 应根据制品性质, 与国家检定机构及药品审评中心商定所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 法,以及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