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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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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江苏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9.09.17 【实施日期】2009.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粮食局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省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 1 / 3

法。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轮换制度与方式

第六条 粮食年度内,省级储备粮储存的粳稻、杂交籼稻、小麦必须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分别轮换储备规模总量的2/3、1/2、1/3或以上,但任何轮换时点在库实物库存分别不得低于储备规模总量的1/3、1/2、2/3。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由承储企业提前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采购,也可以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者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承储企业应提前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 2 / 3

购后销等方式。

第三章 轮换审批与确认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格式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轮换书面申请(见附件1~附件3),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及时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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