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职对宪法宣誓,更要对誓言负责
作者:公孙好
来源:《杭州·党政B》2016年第02期
在1月15日举行的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式上,新当选的福建省省长于伟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据悉,于伟国成为全国首个面向宪法宣誓就职的省长。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法器首发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2月5日,在雄壮的国歌声中,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选举产生和表决通过的9名国家工作人员,身着正装,依次走上宣誓台,面向国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庄严宣誓。这是杭州市人代会选举产生国家工作人员后第一次举行宪法宣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各级人代会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自此,宪法宣誓正式成为常态化政治架构。
宪法宣誓让公众从直观上看到了宪法的威严,是法治精神的一种生动表达。铿锵有力的誓词、庄重威严的法器和在万众瞩目下宣誓的形式,都能让宣誓者本人以及民众经历一种神圣的体验。这种体验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而这一过程,也是在凝聚一种法治共识,进而推动我国法治文化的发展。
国家工作人员在宣誓之后,也要真正做到知行合一。法国思想家卢梭有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在宣誓仪式之后,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的信仰,更真切地体现在其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假如真能恪守宪法、敬畏宪法,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做到依法行政,那无疑会起到极好的示范作用;反之,假如心口不一、知行不一,则是对宪法极大的伤害。
同时,在宣誓后,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让宣誓者对自己的誓言负责。应该看到,宪法宣誓深合国际潮流,而很多国家都有与宪法宣誓相对应的监督机制,假如出现拒绝宣誓或违誓情形,宣誓者往往会失去当选资格。违反誓言者视情况不同,将被追究宪法或法律责任。这样的监督机制是必要的,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宪法意识已有所提高,但仍有少数部门中个别公职人员的行为乃至红头文件,存在与宪法相背离的情形。宣誓之后,理应有相关机制对此类问题进行追究,避免让某些人的宣誓沦为一种形式。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希望这一制度能使宪法从纸面走上国民仰望的台前,再落实到现实生活的细节之中,为人们所看得见、摸得着。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