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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3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原因(不保留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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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八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
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执行董事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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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7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5年6月20日
备注1:本公司章程适用于小公司
备注2:公司章程中除提示外,基本不能改动。 备注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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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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