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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最新版(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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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6) 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7) 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8) 有权依法转让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按时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遵守公司注册公司章程。

第七章 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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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但不能继承其他股东资格的权利。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公司章程规定内容(可以自己确定,不保留则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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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自己确定)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每年一次,于每年9月初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可自由确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其他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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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其他公司章程规定内容(可以自己确定,不保留则删除)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七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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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公司章程规定内容(可以自己确定,不保留则删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其他公司章程规定内容(可以自己确定,不保留则删除) 第三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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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5)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6)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7)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8)有权依法转让出资。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按时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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