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督导评估
方案
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SANY
***预防艾滋、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督导评
估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我市预防艾滋、梅毒和乙肝相关工作流程开展工作,为感染孕产妇提供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我市各级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办公室应定期进行预防艾滋、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督导评估。
一、督导评估的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办公室负责督导评估的组织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辖区内重大妇幼卫生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市级督导每半年1次,县(区)级督导每季度一次,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每月组织自查1次。
督导评估与质量控制相结合,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结果。
二、督导评估的指标
1.任务完成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100%。 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
3.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用药比例均达到90%以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到95%以上。
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接受其他相关检测的比例达75%,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其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5.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 6.加强逐级技术指导,至少达到市级对县级2次,县级对乡镇4次。
7.服务对象对项目满意度达90%以上。
8.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5%以上,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达到90%以上,12月龄随访率达到80%以上,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三、督导评估的内容 (一)组织管理
1、管理组织健全,各地成立重大妇幼项目办公室,至少2名专职人员,成立辖区内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建立辖区内预防艾滋梅毒乙肝母婴技术指导小组,并定期组织活动。
2、将预防艾滋、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内容。
3、建立协作机制,各地应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二)资金、药品管理
1、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社妇〔2011〕10号)的精神,规范项目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
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支持的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应当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规范管理。乙肝高效免疫球蛋白的领取、运输、保管符合生物制品的规定,严禁违规使用。
2、我市淮阴区为国家级试点地区,++、++为省级试点地区,应根据省、市方案要求,制定项目资金管理方案,做好有关检测经费、治疗经费、随访经费的测算,规范补助的流程,严禁违规支出。
(三)信息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按照方案要求及时填写各类个案登记表、报表,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信息的上报、审核、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关个案登记表上报要专人报送,报告和保存过程中注意保护病人隐私,严禁泄密。
(四)项目实施情况
1、各地根据工作要求和省、市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预防艾滋、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的实施方案、绩效考核方案、督导评估方案、质量控制方案,有关试点地区根据具体要求制定资金管理方案。
2、规范预防艾滋、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开展,根据市方案要求,各县(区)建立辖区内预防艾滋、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模式和流程,制定本地区项目工作督
导评估标准以及质量控制标准,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质控。
3、孕产妇艾滋、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服务。首次建卡时常规提供艾滋、梅毒和乙肝相关检测服务,流程规范,检测报告及时,根据检测结果提供针对性的咨询和干预服务。对孕期未能获得梅毒和乙肝相关检测的临床孕妇,医疗机构要及时提供快速监测;为从未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的临产孕妇提供HIV快速检测服务,确保及时获取检测报告,根据结果提供相关咨询和干预服务。门诊、产房、检验科相关检测登记完整、规范。
4、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药物治疗、适宜的安全助产和所生婴儿药物治疗及喂养指导等干预措施,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个案信息相关病历和随访记录详细、规范,注意提供保密服务。
5、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药物治疗、适宜的安全助产和所生婴儿药物治疗、随访等干预措施。梅毒感染孕产妇个案信息、病历和随访记录详细、规范,提供保密服务。
6、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在其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干预措施。签订知情同意书,规范存档。如有特殊情况超过24小时注射或未注射的需有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有产科主任及分管领导签名。
(五)项目实施效果 1、有关指标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