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淮南市科技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发挥广大科技专家的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淮南提供科技人才支持。
第二条 为聚集科技人才要素,合理分配科技人才资源,促进高级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高级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三条 入库人员范围:安徽省境内外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
第四条 申请入库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热心为淮南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专业技术人
员或科技管理专家。
第五条 入库专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且学术论文、著作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
3、在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担任主要技术职务。
4、在市级以上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中主要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学会、会计学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国家级的专利代理人。
5、享受国家各级政府津贴的人员。 6、市级各学科专业带头人。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六条 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
第七条 申请者须填写《淮南市科技专家库登记表》,提
供身份证、职称证书、业绩成果等相应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第八条 建立专家诚信档案。申请者需对自己提供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业绩和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入库人选推荐实行属地管理,经过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市直单位由所属科技管理机构(或人事部门)审核推荐,省属高等院校由学校科技管理机构审核推荐。省外愿意为淮南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专家,比照前述途径审核推荐。
第四章 审查与备案
第十条 淮南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组织受理,并对入库人选的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通过者由市科技局择优录入备案,备案后录入淮南市科技专家库,由市科技局向受聘人员所在单位发函确认并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二条 录入专家数据信息,在淮南市科技局网站上发
布。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库专家服务内容:
1、为科学论证、技术咨询、项目评估、课题评审(验收)提供服务;
2、为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成果推介提供服务; 3、配合科技特派员行动;
4、为离岗科技人才再就业提供信息服务,促进科技人才发挥最大社会经济效益;
5、为全市科学普及提供服务;
6、为全市推荐、选拔和培养科技人才提供信息基础,促进科技人才开发和运用等。
第十四条 开展服务的形式以专家个体为主,必要时组成各领域专家服务团深入企业、农村和基层开展服务。
第十五条 在库专家信息,每两年更新采集一次。 第十六条 对在库专家实行信誉监测,营造科学民主、严谨求实的氛围。
第十七条 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调整出高级专家库:
1、有1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
2、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不服从管理,组织纪律性较差的; 4、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八条 被调整出库人员的信息应及时反馈到所在单位和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在库专家队伍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九条 因违法被调整出库人员,永久不准申请入库;其他出库人员,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弄虚作假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专家入库工作审核、推荐、审查、备案各环节,实行责任制。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