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
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57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银监办发[2009]5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担保行业在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有力推动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已成长为一个有活力的独立行业,得到中小企业、银行及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普遍认 1 / 2
同。为了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于
2006年10月16日印发了《关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9号,附件1),明确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小企业融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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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57号【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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