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备用电源及其供电时间常见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强制性条文: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理解:以上四条强制性条文中,依次有“备用消防电源”(前2条)、“ 消防用电设备” (第3条)、“ 备用照明” (第4条)三个概念。
这三者的逻辑关系是:备用消防电源是另行为疏散照明(应急照明的一种)、消防用电设备、备用照明(应急照明的一种)准备的一路电源。即发生火灾后,在非消防电源(普通强电)被切断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疏散照明、消防用电设备、备用照明用电的可靠性,就应让备用消防电源通过其专用的供电回路为消防用电设备、备用照明供电。
问题一:那么备用消防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如何确定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1.6条已要求“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由此可知,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应大于等于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设备(含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应保证持续运行的时间,即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应大于等于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此时已经回答了前面提出的问题。
问题二: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呢?
公安部消防局考试辅导教材《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4版)第356页有这样的描述:“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旅馆的消防水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其他高层建筑为2h;用于防火卷帘的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消防电梯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应大于消防水泵、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加压风机、防排烟机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要大于90min;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要大于60min;其他建筑要大于30min。”
此处描述的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即为火灾延续时间。该时间依据不同建筑的消防设备及该设备用房的备用照明在发生火灾时的持续用电时间而确定,最高为3h,最低的为0.5h。
注意:就建筑或场所的公共部位而言,这个供电时间要求是和消防应急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是一致的,只是对建筑的消防设备及该设备用房的备用照明有单独要求。
总结: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应大于等于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火灾延续时间依据不同的消防设备及该设备用房备用照明、场所公共部位在发生火灾时的持续用电时间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