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八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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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经营者涉及多种食品销售经营类别的,按照一种类别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销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归类。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六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单位食堂包括四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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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菜、不含冷荤菜);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禁止制作产生压力的饮品); (十)半成品制售; (十一)对外送餐; (十二)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项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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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式审查和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及经营项目减项的,申请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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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核查表一式两份,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及现场核查笔录。现场核查可以按照各经营项目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
核查人员核查时应当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食品销售场所分别从门面正面拍摄1张、门店里面两侧和后面各拍摄1张;餐饮服务场所分别从(门头)正面拍摄1张,厨房布局、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核查人员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与现场拍摄照片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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