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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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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发[2006]29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7 【实施日期】2006.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9月30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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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展示牌、路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四)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 2 / 3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安全生产、财政、环保、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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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荆政发[2006]29号【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7【实施日期】2006.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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