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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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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8、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对于有待证明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行政案件事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及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9、质证: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评价、质疑、辩驳活动或过程。

10、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思考题 1、 证据的特征。

答:(1)客观性 :是指证据事实本身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客观事实,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3)合法性 :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定的程序提供、收集、固定、保全和查证。 2、行政诉讼证据有哪几种?

答: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陈述 ⑥?? 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

答:《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 如果被告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7、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8、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对于有待证明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行政案件事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及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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