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审核材料采购计划及订货合同。
6.4、对材料进行明细核算,同有关仓库核对帐(账)目。
6.5、进行材料价格、材料使用情况的分析,找出影响价格及消耗的原因,提出降低材料成本及材料消耗的建议。
7、结算会计
7.1、具有财务会计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会计职称。 7.2、熟悉掌握企业的往来单位和个人的变动情况。 7.3、编制往来结算凭证。 7.4、定期核对往来帐(账)项。 7.5、对企业的往来情况进行分析。
8、车间核算员
8.1、具有财务会计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会计职称。 8.2、熟悉掌握本车间的生产和工艺流程。 8.3、编制车间成本及费用支出计划。 8.4、参与制定本车间的消耗定额。 8.5、建立相关资料台帐(账)。
8.6、正确核算本车间产品成本,编制成本、费用报表。
8.7、对车间成本进行分析,提出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和,加强成本专用(费用)的管理。 9、期间费用会计
9.1、具有财务会计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会计技术职称。 9.2、熟悉企业产成品情况,熟悉企业产品销售情况。 9.3、掌握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 9.4、熟悉税收基本知识和税法知识。
9.5、对企业的销售收入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影响销售收入的原因,提出增加产品销售收入的合理化建议。
10、固定资产会计
10.1、具有财务会计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会计技术职称。 10.2、熟悉企业的设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情况。 10.3、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残值、净值、折旧。
10.4、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投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有关建议。
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认真贯彻会计法规,促进会计档案标准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原始凭证的种类
2.1.原始凭证是用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帐(账)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由公司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 2.2.外来原始凭证一般包括:
2.2.1采购材料、燃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设备及其他物品从供货单位、运输单位取得的发票、帐(账)单等;
2.2.2.外包的各种建筑安装工程、各种修理业务,从承建单位或承修单位取得的建筑安装发票和修理发票;
2.2.3.工作人员出差取得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发票; 2.2.4.购买图书资料、各种印刷品取得的发票; 2.2.5.支付各种劳务所取得的劳务发票;
2.2.6.支付咨询费、检验费、年检费、鉴定费、排污费取得的发票或收据; 2.2.7.支付停车、过桥等费用所取得的发票和收据;
2.2.8.按规定支付公用事业费、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费、银行手续费所取得的发票; 2.2.9.职工支付医药费取得的发票和收据; 2.2.10.处理退款、清理债务取得的收据等; 2.2.11.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发票和证据。 2.3.自制原始凭证包括:
2.3.1发放职工工资的工资结算单; 2.3.2.加班、夜餐津贴发放单; 2.3.3.工资变动通知单; 2.3.4.临时工资发放单; 2.3.5.各种资金发放单;
2.3.6.燃料、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入库单; 2.3.7.各种物资的领用单;
2.3.8.备用金借款单、出差申请单、差旅费报销单; 2.3.9.其他自制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的报销规定
3.1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安徽省税务局有关发票的管理规定:印有发票名称和连续编号;印有收款单位税务机关监制章;有明确的开票日期;有明确的购货或付款单位名称;商品或产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包括人民币大、小写)。在购物较多时,若发票不能具体填明商品或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可有该单位开具详细清单,并盖有财务专用章作为证明。对修理业务必须附有工时费、修理用材料名称及金额,并盖有收款单位收款章。对行政事业等单位的非经营性收费证明,必须加盖财政局监制章。
3.2外来原始凭证需由经办人进行整理,根据不同要求粘贴在收料单、差旅费报销单、医药费报销单等凭证后面,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用途、金额。
3.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加强印制管理,由财务部统一监督印制,统一编号。 3.4自制原始凭证上的经办人或领款人、验收证明人、单位主管、业务职能部室等必须签章齐全,否则不予报销。
4、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规定
外来发票或收据丢失,经办人必须取得开票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该证明必须说明原发票或收据的开具日期、发票编号,原发票所列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经办人取得证明后需经单位主管和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使会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核算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本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服务,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填制会计凭证
1.1、填制、审核、记帐(账)、会计主管等有关人员盖章齐全;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1.2、书写要清楚、规范,笔迹颜色统一,内容不重复。
1.3、注明附件张数,原始凭证审核后要加盖“已核”章,防止重复入帐(账);一级科目不得手写,一律盖章。
1.4、二级科目填制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内容按照会计的要求设置,同一经济业务的发生二级科目
的使用要具有一贯性原则,往来帐(账)只按单位或个人设到二级科目,费用类只设到二级科目,特殊情况需附说明。
1.5、白条、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过期失效发票一律不得报帐(账)和作为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除单位和个人盖章外,并应具有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1.6、填制的会计凭证,取得的原始凭证凡有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材料,需按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验收单和质检单并有经办、验收、 质检人员签章。
1.7、有涂抹、刮擦、挖补等涂改痕迹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编制会计凭证的依据;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 1.8、填制会计凭证一旦出错或不符合要求,必须重新填制。
1.9、日期:收、付款凭证一般应填写经济业务的发生期,但有些付款业务(凭证)应填制报销日期;转帐(账)凭证上的日期一般应填写凭证的填制日期。
1.10、记帐(账)凭证中每一个会计科目的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中的有关金额一致,借贷方合计应一致。
1.11、记帐(账)凭证应指定专人审核,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凭证才能作为汇总和记帐(账)的依据。 1.12、收、付、转凭证定期分类,按凭证均匀厚度分号段(xi~xn)编制科目汇总表,单独装订。 1.13、科目汇总表是一定时期内的记帐(账)凭证,应分别按收、付、转三种凭证归类汇总,须经制表人复核签章后才能据以登记总分类帐(账),并同记帐(账)凭证一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1.14、记帐(账)凭证应及时装订成册,填齐封面内容,以满足立卷归档和查阅方便的要求。 1.15、各种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备考查。各种凭证如果以(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当加盖审核,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2、会计帐(账)簿
2.1、会计人员要按规定设置总帐(账)、分类帐(账)、明细帐(账)、日记帐(账);现金、银行日记帐(账)和总帐(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2.2、会计人员启用新帐(账)簿时,应在帐(账)簿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和帐(账)簿名称。在帐(账)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和目录,按规定内容填齐,并加盖单位公章,贴足印花税票并按税务要求核销。使用活页帐(账)年终抽出空白页,按顺序填盖总号和分号后,加封面装订成册,保持帐(账)簿的完整性。
2.3、登记帐(账)簿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不准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对按照红字更正法更正的记帐(账)凭证,可用红字墨水书写金额。记帐(账)时,要留有空距,不得写满格。各项会计分录填写,必须保证正确、真实、清晰和整洁,以便查阅。
2.4、记帐(账)时,会计分录的借贷方向与记帐(账)凭证一致。但生产成本和应付工资调整减少的会计事项,应用红字记入生产费用(账)户的借方和应付工资的贷方,总分类帐(账)按科目汇总
表逐笔登记,明细分类帐(账)按记帐(账)凭证逐笔登记,不得少记、错记和自行改变。记帐(账)后,应在记帐(账)凭证上注上“√”符号表示已经记帐(账)。记帐(账)后,记帐(账)人员应在凭证上签章。
2.5、各种帐(账)簿应按逐行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将空行、空页划斜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此行空行”的字样,并由记帐(账)人员签章。
2.6、每一帐(账)页登记完毕后结转下页时,应留一行,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并结出当月截止本页上的借、贷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同时记入次页第一行借、贷金额和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2.7、结帐(账)前必须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账)。各类帐(账)簿登记完毕,应结出当月发生额合计数及期末余额,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帐(账)和银行日记帐(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需要结出发生额累计的帐(账)户,应结出累计数,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日合计”、“本月合计”、“本年累计”字样,余额写“累计行”,日计不写余额,月计行上面和累计行上下面各划一条通栏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用红笔划通栏双线。
2.8、各类帐(账)簿应按月对帐(账),保证做到帐(账)帐(账)相符,帐(账)表相符。 2.9、年末结帐(账),采用开口式的结转方法,各帐(账)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在下面划通栏双红线,各帐(账)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的字样,下年开设新帐(账),可直接抄转上年余额为本年新帐(账)第一行的余额,或编制各科目余额表(包括明细科目)据以开设新帐(账),并在新帐(账)页(帐(账)户)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便查考。
2.10、会计人员对作帐(账)、记帐(账)、结帐(账)和清帐(账)等每一个环节都要切实认真负责,要考虑记帐(账)的方便,要考虑结帐(账)、对帐(账)、报帐(账)和查帐(账)的方便。记帐(账)人员要把对帐(账)和清帐(账)作为一项重要的会计工作对待。要经常查阅帐(账)目,发现下列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 ⑴错帐(账)问题;
⑵重帐(账)问题:重转或重付;
⑶漏帐(账)问题:该冲未冲,该平未平帐(账)目;
⑷悬帐(账)问题: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额,只有余额挂在帐(账)上未结帐(账)目; ⑸呆帐(账)问题:不易收回或收不回来的帐(账)目; ⑹记帐(账)中发现其他问题。
2.11、会计帐(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得涂改、刮擦、挖补或使用退色药水清除字迹,也不得任意撕毁或更换帐(账)页。应根据错误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法分别进行更正:
⑴划线更正法:在结账前发现帐(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而记账凭证没有错误,可以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时,可在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一条红线,在红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