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大学章程》《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结合城市与环境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加素质综合测评,参照本细则进行。
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素质综合测评,中间不授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在转为博士生第一年时可以以硕士生身份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转院(系)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班级参加素质综合测评。 学年内因病、因事休学或停学超过一个学期的学生,不参加该学年的素质综合测评。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F1)、学业学术(F2)和实践能力(F3)三部分,测评结果由三部分加总。
第六条 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测评基本组织单位(一般为所在班级)人数的20%。
第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F1)不合格或学业学术测评(F2)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八条 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经核实后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九条 一般只计算上一学年的情况(如2017-2018学年评奖材料的有效获奖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毕业班可计算到测评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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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测评内容中,相关成果为上一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体现“北京大学”的方为有效。
(一) 基本素质(F1)测评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身心健康四个方面,每项最高10分,满分40分,具体内容为:
1.思想政治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3)关心集体,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2.行为规范
(1)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讲究社会公德,注重个人品行,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增强网络素养,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北京大学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
(1)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尊敬师长,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4.身心健康
(1)树立身心健康的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修养,提高审美情趣;
(2)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完成体育达标要求,培养强健体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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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乐于助人,关心同学,积极为所在集体以及身边同学服务,能够宽容和理解身边的同学。
第十二条 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其基本素质测评(F1)不合格。 第十三条 F1的打分和计算,务必在F2、F3开始计算之前完成,遵循公正、保密的原则。F1打分可以采取同学互评,班主任、辅导员评分,党班团干部评分等方式进行,或者采取上述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学生相互打分方式进行打分时,过程应当保密,仅以结果公示。各班级具体打分规则、计分方式等,由班主任组织本班同学商定。
(二) 学业学术(F2)测评
第十四条 学业学术测评包括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两部分,具体内容为: 1. 学业成绩
(1)本科生的计算:教务提供的加权平均绩点×30,如绩点4.0对应120分;
(2)研究生的计算:第一年用加权平均绩点×20,如绩点4.0对应80分,之后的学年如果有部分同学没有选课,经本班同学同意,可不计算本项成绩,也可将前两年成绩合并计算;
(3)研究生加权平均绩点计算: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研究生成绩由百分制调整为等级制,在计算时统一将百分制、等级制成绩转换为绩点,转换完成后进行加权平均。不同成绩类别之间的具体对应关系根据学校要求进行确定,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均纳入计算,免修课程不纳入计算;
(4)所有成绩一律以教务提供的数据为准。 2. 学术科研
(1) 该部分为分项累加,不设上限;有关加分项目,原则上应与本专业、
本学科相关。
(2) 出版学术著作:
1) 出版独立撰写的专业学术著作,每部加15分;
2) 出版合作撰写的专业学术著作,每部加15分×本人独立撰写章节数
(字数)/总章节数(字数);
3) 出版独立编写的专业学术著作,每部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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