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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之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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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项正确。

4.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4,多)

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考点】破产撤销权

【解析】《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据此,管理人无权撤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A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据此,管理人不得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的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B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

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据此,债务人清偿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和劳动报酬债务,管理人不得撤销,C、D两项正确。

5.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9,单)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撤销权

【解析】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应当视为甲公司的清偿债务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12月份申请破产,甲公司在9月份对乙公司清偿100万,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故A项错误。当然,本题有不严谨之处。具体而言,《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题目虽然交待2012年9月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的货款,但是这只能说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不能证明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得出甲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结论,

因此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当然,这是一道单选题,C项明显、确定地正确,是答案,A项不能选。

《企业破产法》第34条:“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汪某向乙公司支付的100万元,属于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但是汪某尚有150万的出资未缴纳,因此这100万实际属于公司的财产,经管理人撤销后,汪某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元,故B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C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故D项错误。

6.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3/70,多) 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

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考点】破产取回权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买受人乙公司未付清全部货款且未收到该批货物时,甲可取回货物。因此,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A项错误,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2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买卖合同,甲公司有交付货物之义务,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必须履行否则构成违约。故C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货物运到后,意味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继续履行,乙公司的欠款构成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破产债权,故D项正确。

7.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011/3/31,单)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考点】破产撤销权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某公司2009年7月5日的行为属于低价交易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之前,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管理人没有撤销权,故A项错误。 2009年10月15日,某公司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的行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属于管理人可行驶撤销权的情况,故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2款:“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C、D两个选项均为交待该公司当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因此管理人撤销权的条件尚未具备。此外,通常意义上的欺诈破产行为仅包括《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5种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不包括《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的个别清偿行为。因此C、D不当选。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项正确。4.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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