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考点】重整程序
【解析】债务人可直接申请重整,也可以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申请重整,A选项错误。 重整期间是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一种情况是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法院审查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未通过、法院强行批准,都应当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另一种情况是重整计划表决通过、法院不予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表决未通过、法院未强行批准,也应当中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也就是说,重整计划的执行是重整程序终止以后的事情,不属于重整期间,B选项错误。
在重整期间,包括管理人管理和自行管理两种方式。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C选项正确。
在重整期间,取回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如果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如租期届满,取回权人仍然可按照合同约定取回标的物,D选项错误。
3.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4,多)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考点】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程序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80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故A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82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可见,债权人会议应该按照债权分类,分组表决,故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由此可知,重整计划草案的备考需要人数的过半数同时债权占到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C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1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故D项错误。
债务人财产
1.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
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73,多)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 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考点】共益债务
【解析】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实体性债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权,也优先于劳动债权、税款和社保费用,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由于破产是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概括清偿,因此,以破产申请受理日为基准,将所有债权数额确定下来,停止计息,是确保公平的制度安排。停止计息的规则,不仅适用于普通债权,也同样适用于共益债务,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之所在。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2.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3/73,多) 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
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考点】别除权,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 【解析】本题具有明显的综合性,每一个选项即为一个考点。
A选项涉及别除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6条、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裁定和解或宣告破产之日可以行使,所以A选项错误。
B选项涉及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所以B选项正确。
C选项涉及破产取回权。《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此即关于一般取回权的规定。若取回权的标的毁损灭失,则可能发生代位取回权问题。对此,《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32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面解释,若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则权利人丧失取回权。本题中,由于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所以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C选项正确。
D选项涉及破产抵销权。《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本题D选项属于上述第(一)规定的情形,因此茹洁公司不得主张抵销,依然要向利捷公司履行债务,所以D选项错误。 3.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3/31,单)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考点】破产取回权
【解析】关于取回权,《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据此,A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其取回权并不会灭失,但由此增加的费用需要由乙公司承担,故B项错误,当选。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