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2012/3/31,单)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考点】债权人会议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67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8名债权人和1名职工代表并没有超过9人,故A项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所以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决议有效,故B、C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97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虽然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但是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只有60%未到2/3,故D项错误。
破产管理人
1.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3/31,单)
A.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 B.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
D.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考点】破产管理人职责
【解析】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分为一般职责和特别职责。一般职责可以概括为管理债务人财产、营业和内部事务,执行破产程序,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三个方面,具体内容由《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其中,重大资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本题中,祺航公司向昊泰公司转让全部业务与资产,显然属于重大资产处分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作出决定但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2.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
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2009/3/76,多)
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考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解析】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职权,《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更换,《破产法》第2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选项A管理人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选项B管理人虽然有权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但是未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均属于未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有权依法提出更换。选项C管理人怠于行使职权,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属于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因此债权人可以主张更换。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法律并未禁止管理人委托其关联方从事部分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受托从事管理事务的受托方有
权获得报酬,因此管理人可以将其对外追收债款的业务交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处理并单独计费,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更换管理人,D项错误。
破产清算程序
1.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3/30,单)
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考点】破产费用的清偿
【解析】依据《企业破产解释(一)》第8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法院不能以申请人未交诉讼费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故A项错误,当选。
由《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可知,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2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故C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
公告。”故D项正确。
重整程序
1.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31,单)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考点】重整程序
【解析】《破产法》第7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所以甲有权申请重整,没有其他条件限制,A、B项错误。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另一种是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但是无论如何,重整程序都必须有管理人的参与,所以C项错误。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所以D项正确。 2.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31,单)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