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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之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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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之企业破产法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1.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3,多)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考点】破产申请程序

【解析】《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可见,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应该提供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而非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故A项正确,B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由此可知,债务人乙公司如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法院通知的7日内向法院提出,故C

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可见,乙公司不能以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且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故D项错误。

2.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2012/3/71,多)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考点】破产原因

【解析】《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依据该法条规定,A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正确。B项符合第(二)项的规定,正确。C项符合第(三)项的规定,正确。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中南公司虽然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并不意味着构成破产原因,故D项错误。

3.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79,多)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

【考点】破产申请,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关系

【解析】一个完整的破产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破产宣告为界限。破产宣告前为第一阶段,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大程序并列,发生在破产程序的第一阶段;破产宣告后为第二阶段,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还清债务,或者第三人愿意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在第一阶段重整或和解成功,则不出现第二阶段破产程序即告终结。本题中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即进人第二阶段,不可能再回到第一阶段中的重整或和解程序,故A项正确,当选。

破产的三大程序,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初,由当事人选用:(1)当事人选用破产清算程序的,首先依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活动,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清算程序则转化为和解程序。和解成功的,破产程序终结;和解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有意重整,和解程序也可以转化为重整程序。此外,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债务人或者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则清算程序转化为重整程序。重整成功的,破产程序终结,重整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当事人直接选用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的,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因此D项错误。

根据《破产法》第2、7、95条可知,破产的三大程序,其申请人和申请条件是不同的:清算程序申请人及申请条件为:第一,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权申请破产清算;第二,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申请条件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债务人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申请人为:第一,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上述条件下即可申请重整;第二,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程序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C项正确。和解程序的申请条件同破产清算程序,但申请人仅为债务人,债权人不得申请和解,B正确。

债权申报

1.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关于破产

债权的申报,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3/73,多)

A.甲对A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仍可以申报 B.乙对A公司的债权因附有条件,故不能申报 C.丙对A公司的债权虽然诉讼未决,但丙仍可以申报 D.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应予以申报

【考点】债权申报

【解析】在破产债权申报中,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可以申报,A正确。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B错误。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C正确。职工债权不必

申报,职工丁的伤残补助债权不申报,D错误。

2.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

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2011/3/73,多)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考点】债权申报

【解析】《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时视为已到期。”根据规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虽然未到期,但是在湘江服装公司的

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申报,故A项正确。

《破产法》第42条第1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乙公司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属于双方都未履行合同的履行请求权,其产生的是给付行

为请求权,而破产债权是财产给付,故B项错误。

《破产法》第49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可见,无论财产有无担保都可以进

行债权申报,只是清偿顺序有所不同,故C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第1款:“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不得申报,故D项错误。

债权人会议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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