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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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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1999]28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8.25 【实施日期】1999.08.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 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出项目调整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生产自救遇的处理

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产自救费,一律并回基金。

对于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包括没有按比例提取,直接从基金中借出的生 1 / 2

产自救费,转入“暂付款”科目,增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费”明细科目反映,由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清理回收。收回资金的70%并入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用于人员培训和购置计算机设备。确实无法收回的,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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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劳社部发[1999]28号【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发布日期】19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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