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申请和岗位职责履行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执照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能力;
(三)局方,是指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
(四)教员,是指根据民航局授权对本规则要求训练实施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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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局授权对本规则要求训练实施考试考核人员;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安保专业理论考试,该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七)体、技能考核,是指执行空中安保任务所需体能和技能考核;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教员监督指导下实施实际飞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有效执照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时必须随身携带有效执照。 第六条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人员,在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时必须持有按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有效Ⅳb级体检合格证。
第七条 考试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体、技能考核。考试考核科目按照民航局规定训练大纲执行。
初任训练考试考核合格者由航空安全员训练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有效期为6个日历月。
第八条 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按本规则提交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伪造或篡改按本规则颁发执照。 第九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华侨及港澳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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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0-1.75米;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局规定其他条件。
执照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执照。
第三章 执照管理
第十条 在申请执照时,申请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Ⅳb级体检合格证; (四)初任训练合格证明; (五)客舱应急训练合格证明;
(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管理局告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若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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