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燃烧体 柱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不燃烧体 梁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不燃烧体 楼 板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不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燃烧体 不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燃烧体 不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难燃烧体 难燃烧体 燃烧体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的规定提高: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的规定降低。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 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
2 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
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和。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
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厂房的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厂房 厂房 厂房 最多允许层数 单层 多层 高层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一级 甲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4000 3000 - - 3000 用单层 2000 - - 乙 一级 不限 5000 4000 2000 -
二级 6 4000 3000 1500 - 一级 不限 不限 6000 3000 500 丙 二级 不限 8000 4000 20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4000 1000 丁 三级 3 4000 2000 - - 四级 1 1000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6000 1000 戊 三级 3 5000 3000 - - 四级 1 1500 - - -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墙体和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的规定。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增加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倍。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3.3.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5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